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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论文范文

  大数据范文一:

  新时期科技创新步伐加快,数字化建设趋势愈发明显,显著提升了人事档案管理效能。但这种趋势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人事档案数字化管理制度缺失、安全管理技术单一等现象逐渐暴露出来,很多事业单位无法灵活运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病毒查杀等技术保护人事档案库,导致安全保障效能提升困难。再加上部分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能力有所欠缺,导致账号管理不善、随意授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容易造成人事档案信息泄露、丢失。鉴于此,本文有必要对这一现状进行探讨并给出改进对策。

  1数字化人事档案信息安全风险分析

  人事档案内容包含人员身份信息、受教育经历信息、职业晋升和调动信息、家庭信息等,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及组织关系紧密挂钩,信息保密等级较高,需要妥善分类和保管。为方便管理,许多单位引进了数字化人事档案管理系统,但系统运行使用环节目前还存在较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①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很多管理人员仅关注核心业务的运行情况,忽视数字化人事档案信息安全,给风险滋生埋下隐患。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数字化档案安全管理职能划分不清晰,档案信息的审核、收集和归档流程混乱,授权较为随意,容易造成人事档案信息泄露、丢失。③安全管理技术比较落后。网络安全防护技术较为单一,对防火墙、入侵检测、病毒查杀等技术的应用开发不足,降低了系统的风险抵御能力。④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匮乏。缺乏专业的数字化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人才,现有队伍的安全管理能力和素养相对欠缺,影响了安全管理效能。

  2数字化人事档案信息安全管理优化措施

  2.1提高数字化人事档案信息安全意识

  针对人事档案工作中存在的管理人员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淡薄的问题,单位需要积极加强安全意识和理念宣传,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向管理层传递先进理念,使管理层充分认识到数字化人事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进而在管理工作中给予更多的支持和指示,推动数字化人事档案信息安全管理效能提升[1]。首先,重点把握例会、内部会议的契机,向管理层展示数字化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优点,使管理层直观了解到数字化带来的高效性和便捷性。其次,借助案例与多媒体,向管理层介绍数字化人事档案潜在的安全风险和问题,从思想引领的角度让管理层加强重视,主动作为、主动表率,参与到数字化人事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推行过程中。最后,数字化人事档案信息安全管理还应贯彻全员化、全过程的基本原则,系统加强宣传推广,使管理层认识到数字化人事档案安全管理的重要价值,并主动提交人事档案材料,按照规定格式进行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和鉴别,确保数字化人事档案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2规范数字化人事档案信息制度流程

  制度流程具有规范性和约束性,能为数字化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具体的指引,因此在数字化建设及管理完善过程中,需要重点建设健全的规章制度,结合人事档案数字化管理的特征与难点,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和改进,为数字化人事档案信息安全管理效能的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要明确数字化档案审核、归档的具体流程,指定专人负责数字化档案的制作保管工作。对纸质档案转化而来的数字化文件、照片,要重点检查其真实性和清晰度,提前统一归档格式和标准,发现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内容应及时沟通并纠正;对于数字化平台直接导出的档案信息,则要检查信息整合情况,防止乱码等问题发生[2]。定期对数字化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增强人员安全意识。

  数字化档案平台应采用账号密码管理方式,设置超级管理员,负责编辑和增删账号信息,杜绝随意授权行为,从根本上降低数字化档案泄露的风险;数字化档案管理机房也要严格执行门禁制度,可以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方式验证人员身份,以防无关人员进入;办公设备接入的磁盘、U盘等外部存储设备应由专人专管,严禁随意插入可能带病毒的设备。

  2.3应用数字化人事档案安全管理技术

  2.3.1入侵检测技术

  网络入侵是导致数字化人事档案信息丢失、泄露的重要原因之一。网络黑客会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技术手段进入数字化档案管理平台,收集人事档案管理系统收录的人员家庭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破坏档案数据内容,随意篡改系统设置,影响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给数字化人事档案带来安全威胁。

  这些入侵行为具有一定特征,如频繁申请访问、频繁下载、删改等[3]。在数字化人事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实践中,可以采用入侵检测技术,对访问者的行为进行动态化监管,发现异常及时发出警告信息,提醒数字化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注意。对于多次异常访问的用户,管理人员可将其加入黑名单,当该用户再次发出访问申请时,系统会自动拒绝,以此较好地保证数字化人事档案信息管理安全性,降低网络非法入侵和信息非法盗窃风险。

  设计入侵检测算法时,要重点优化算法规则,通过应用大数据分析对用户历史访问行为进行整合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还应建立健全网络入侵应急防范机制,在入侵行为发生时,及时中断网络连接或启动数字化人事档案信息管理备份系统[4],以此减少损失,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入侵损害。

  2.3.2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技术是现代网络安全防护的重要技术保障,它整合利用了计算机软硬件的优势,能够在内网与外网之间搭建屏障。在信息传输过程中会先到达外网进行安全检测,符合安全标准后方可进入内网,供工作人员接收和使用。对存在异常的信息内容,防火墙会发出警告信息,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因此在数字化人事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应加强防火墙技术的引进和应用,借助防火墙搭建虚拟壁垒,增强数字化档案系统的风险识别和防御能力。当前防火墙技术持续发展进步,下一代防火墙(Next Generation Firewall,NGFW)技术已得到推广应用,其附带的包过滤功能十分强大。数字化档案管理人员可以提前设定访问控制列表(Control Lists,ACL)规则,防火墙会自动拦截信息并进行比对,丢弃存在风险的数据包,以此抵御非法信息、恶意代码的入侵。

  大数据范文二:

  数字经济目前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成为重塑国际经济秩序的一股重要力量。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的跨境数字贸易蓬勃兴起,有力推动了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加速整合与优化,为全球经济恢复增长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动力。在此背景下,中国数字经济也步入了全面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仅仅十年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从2014年的16.2万亿元,快速增长至2023年的56.1万亿元,GDP占比也从25.1%攀升至41.5%[1]。数字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器”和“加速器”,其作用愈发凸显。数据作为新兴的生产要素,已成为国家的倡议性资源,将进一步激发数字经济的乘数效应和巨大潜力。为顺应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满足数据跨境流动的合理需求,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要“推动解决数据跨境流动等问题”。然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构建一套完备且有效的法律规则体系。同年,我国出台了《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管理制度迈入了全新阶段,更加高效地实现了数据安全与数据流动并重的立法目的[2]。

  1 数据跨境流动概述

  数据作为对客观事件进行记录并可供鉴别的符号,承载着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及其相互关系的信息,既涵盖狭义上的数字,也包含对事物属性、数量、位置及其相互关系的抽象表示。数据具有可复制性、流动性及基础性特征。198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发布的《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指南》中首次提及“数据跨境”概念。该指南当时主要聚焦于个人数据的规制,范围相对有限,且其规则体系与当前数据爆炸的时代背景存在显著差异。随着数据资源倡议地位日益凸显,“数据跨境”的内涵与外延均发生了显著变化。一方面,数据的范畴已从个人数据扩展至社会、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及行业数据;另一方面,跨境流动不仅包含数据的主动传输与转移,还因数据的虚拟性而涉及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访问与获取。因此,法学家张新宝将数据跨境流动定义为“数据从一法域被转移至另一法域的行为”或“跨境对存储在计算机中的机器可读数据进行处理”。具体而言,数据跨境流动主要包括两种情况:①数据的跨境传输与转移;②数据虽未跨境,但能被境外主体访问与处理[3]。值得注意的是,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化信息传播与价值实现的关键环节。大数据与数字场景的复杂性使得数据在跨境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环节、内容形式均发生新变化,风险触发条件日益多样且难以预防,对政治、经济及国家安全构成愈发严峻的威胁[4]。

  从形式上看,“数据跨境流动”既涵盖“数据由外向内”的流入,也涉及“数据由内向外”的流出。数据的流入可能促进产业发展,但也可能引入有害数据或与本国意识形态相悖的信息,从而危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及经济安全。而数据的流出则可能导致重要数据资源被他人利用,同样对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构成威胁。在当前政策法律语境下,“跨境流动”主要聚焦于数据的“出境”或“远程被访问获取”。由于发达国家更关注本国数据的安全流出,而非他国数据对本国的影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数据的流入与流出方面均面临更多挑战[5]。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互联网应用国家之一,数字经济发展迅速,网民数量位居全球前列,所积累的数据资源数量庞大且价值重大。在全球格局风云变幻的背景下,这些数据一旦落入欧美发达国家等手中,很可能成为其精准打击或压制的工具。因此,无论是从国家安全层面,还是个人信息保护层面,都需要构建更加完善、全面的数据跨境规范体系。

  从主体角度看,参与数据跨境行为的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这一点在《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中得到了明确体现,该条规定了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应履行的法律义务。随着数据获取技术的普及,虽然获取某一行业或某些个人信息达到法定标准存在一定难度,但并非不可实现。无论是《数据安全法》还是《规定》,都对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出境安全。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数据安全法》第四章则对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教育培训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对个人而言,既要建立制度机制又要落实责任链条,客观上难以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者对数据处理活动主体范围的隐形约束。此外,《规定》中引入了“数据处理者”的概念,但并未直接给出法律定义。为准确理解这一概念,需参考上位法《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表述。虽然《数据安全法》未直接定义“数据处理者”,但对“数据处理”进行了归类表述,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据此,“数据处理者”可理解为“开展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的法律主体”。无论是数据收集者、传输者还是提供者,均可被视为“数据处理者”。相应地,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无论其参与数据处理的一个环节还是全过程,都应依据《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应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 主要国家或地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模式

  2.1 欧盟:严格治理模式

  欧盟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规则形成较早,且具代表性。从早期的《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到1995年颁布的《关于个人数据处理保护与自由流动的指令》(以下简称“95指令”),再到后来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逐渐构建出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规制框架。”[6]其中,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对公民个人数据和隐私的严格保护,以及对区域内非个人信息的数据共享、处理、开发和利用的明确规定。如GDPR规定,个人数据转移到欧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只能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实现:①充分性认定(即经欧盟认定的具有一定个人数据保护水平的国家或组织);②适当的安全保障(包括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③公司规则,或欧盟批准的标准、认证机制等)及特定情形下的克减规定(如为重要公共利益、保护数据主体利益等特殊事项)。而随着欧盟数字经济的发展,纯粹的数据限制规则也逐渐被放宽。2023年,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关于公平访问和使用数据的统一规则的条例》(以下简称《数据法案》)。该法案明确支持用户与第三方之间的联网数据共享、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数据共享,有力促进了数据经济主体的售后服务优化、市场拓展及经济繁荣。

  欧盟在数据立法方面的审慎态度在保护个人信息及打造欧盟内部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设置了数据流动壁垒,对其他经济体的进入设定了较高门槛,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2 美国:自由控制模式

  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和强大的经济实力,美国在数据跨境流动的态度展现明显的二元特征。一方面,美国积极倡导“数据主权自由主义”,反对“数据本地化留存”要求。例如,其在《美韩自由贸易协定》《美墨加三国协议》等协议中,明确提出“不得给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设立条件”,要求其他国家开放数据市场,实现数据的自由流动,助力本国企业抢占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先机,巩固企业领先地位。另一方面,美国又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外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采取打压、限制甚至禁止措施。例如,2024年其发布的《关于防止受关注国家获取美国人大量敏感个人数据和美国政府相关数据的行政令》(以下简称《行政令》)以及美国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行政令》的情况说明,从数据交易方、受监管数据类型、数据量等多个维度,对指定的“受关注国家”(包括中国、俄罗斯、伊朗、朝鲜、古巴和委内瑞拉等国家)和“关注的人员”访问和获取美国公民与政府的敏感数据(如基因组数据、生物识别数据、地理位置数据、个人健康数据等)实施了全面限制。这直接影响了中国人工智能、跨境电商、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的海外运营、投资并购等交易活动。此外,美国还将数据治理视为“印太经济框架”的重心,意图在亚太地区推广数据自由流动的标准,构建数据流动圈,达到主导该地区的数字经济秩序[7]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内法对数据保护的规定相对分散,缺乏统一的成文法。相关数据保护的条款主要散见于政府发布的《行政令》及各州颁布的法律法规中,而直接涉及数据跨境流动的法规并不多见。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资源的倡议地位日益凸显。发达国家试图通过获取其他国家的数据资源来谋取巨额利益,掌控他国市场,并实现所谓的“长臂管辖”。而发展中国家则选择构建数据屏障或寻求区域合作,共同制定区域数据流动规则,以扶持本国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并维护国家安全。当前,“技术主权”与“监控资本主义”之间的冲突,实质上反映了全球数字经济一体化特性与主权国家对国家安全及国内法治所承担的责任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这也是欧美之间在跨境数据流动问题上产生分歧的深层次原因[8]。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应当主动承担起大国的责任,积极推动新一轮国际贸易规则的重塑,致力于打破数据霸权和数据垄断,为广大发展中国家营造更加公平、平等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同时,中国还需不断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则体系,促进数据在安全、有序的前提下实现开放流动。

  3 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分析

  我国目前的数据跨境流动制度体系以《数据安全法》为基础,辅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架构性文件,但一直缺乏专门针对数据跨境流动的系统性规定。而《规定》的出台,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行业标准等五个层面的规则,标志着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建立健全,实现了有法可依。

  3.1 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概述

  一是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的数据跨境流动基本法律框架。二是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为代表的重点领域数据安全行政法规。三是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为核心的出境审查的政府部门规章体系。四是以《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为代表的细分行业的数据安全部门规章。五是《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等规范性文件,为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标准合同的方式、流程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等提供了详细指导。此外,《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浙江省汽车数据处理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律规范,也在地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实践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随着“互联网+”行动的不断深化,预计未来将有更多针对细分行业的规定相继出台。

  3.2 坚持开放与安全并重原则

  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秩序与自由相辅相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自由并非无边界,秩序亦不应过度严苛,二者需达到某种平衡,才能为特定群体提供更为长远的保障。在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领域,这一原则尤为重要,且实践亦证明了这一点。《规定》的第一条即明确其立法目的为“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官方解读更进一步强调,“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便利数据跨境流动,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相应地,在数据跨境流动的条件设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范围等方面,《规定》做出了简化调整,特别是明确了豁免情形,减轻了企业开展正常对外贸易的制度成本。此外,《网络安全法》与《数据安全法》也均提出了“积极利用”等原则,强调在保障安全的同时,要充分利用数据的价值。因此,在理解和执行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政策时,也应全面贯彻开放与安全并重的原则,为数据处理者提供更多指导、引导和支持,而非简单地施加限制。这样才能助力相关企业、行业充分发挥数字产业的优势,在对外贸易中占据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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