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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方向优秀论文范文参考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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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论文范文

  人工智能论文范文参考一:

  互联网的出现与发展拓宽了公民获取信息和表达观点的基本方式,社交平台以及新闻媒体将物质世界以信息化的形式展现于用户面前。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表达方式的扩张并不绝对意味着“无害”表达,网络谣言开始成为社会公共治理的新难题。除了溯源难度大、传播速度快以及拦截效果延迟等问题之外,网络谣言治理尚存在一个基本问题难以解决:谣言和一般言论究竟如何区隔?即便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也未能对谣言概念作出界定,仅以“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作为抽象的识别标准。

  更为棘手的是,网络谣言的治理难题并未就此停止。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突破使得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发生异化,社会公众难以在纷繁多样的网络信息中有效辨识信息真伪。因为深度伪造技术的应用使得信息发布者轻而易举地就能实现“无中生有”或者“真假参半”。与早期单纯传播网络谣言博取眼球、寻求刺激的目的相比,当下的网络谣言还呈现出产业化、关联化的发展趋势。并且在人工智能技术、网络黑灰产、流量经济等多重外部因素的作用下,网络谣言治理问题早已不再是平台主体责任如何强化、信息发布者行为如何入刑等单一问题,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监管体系与产业实践如何保持同步发展的问题,即在人工智能时代,应当以何种治理逻辑建构更具延展性的网络谣言治理体系,从而全方位地预防和控制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而言,需要解决三个方面的子问题:第一,网络谣言与一般网络评论信息之间的区别如何认定。与网络暴力信息相类似的是,部分信息发布者、传播者采用“据说”“网传”“据有关媒体报道”等模糊性表述发表网络评论信息,那么这类信息究竟属于一般网络评论还是属于网络谣言,仍存有争议。第二,网络谣言治理体系应当遵循何种治理逻辑予以建构,尤其是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包含何种治理机制。第三,面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持续创新,网络谣言治理体系如何能够确保自身的动态性和延展性,及时回应网络谣言的新型发展趋势。

  二、人工智能时代网络谣言的法律特征:以传播能力衡量危害性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网络谣言治理问题不可避免地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社会公众越发希望及时了解真相,而网络谣言的肆意传播则会干扰社会公众视线,干扰公共安全政策的正常实施,也使得政府部门辟谣的公信力效果大打折扣。在设计网络谣言治理机制的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界定网络谣言的内涵和外延,对该概念的理解将直接决定了立法者选择何种方式对造谣者、传谣者的不法行为进行规制。

  (一)网络谣言的法律内涵与传播特征

  “网络谣言”并非是封闭式的法律专业术语,法学视野下的网络谣言表现为对既有法律关系的破坏,阻碍社会公众获取真实网络信息的合法权益。因为《网络安全法》第12条明确提及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并不局限于“上网权”,还包括优质网络信息获取权。法律管控网络谣言的起点是以造谣者、传谣者的主观状态以及具体的危害结果为依据,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三个层面追究造谣者、传谣者的法律责任。尽管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并未对网络谣言作出统一的界定,但《刑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具体领域的网络谣言作出了认定。最常见的行政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①从条款内容来看,虽未直接定义网络谣言,但实际上将“故意”且“扰乱公共秩序”作为判断的抽象要件,并将谣言的具体内容作为列举对象。看似能够给予执法者在瞬息万变的网络舆情环境中明确执法依据,但此种过于抽象的概念界定也增加了执法者对网络谣言判断的不确定性,难以将谣言与谎言、网络虚假信息等概念直接区分开。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③也采取了类似的界定方式,故而主流观点认为“故意“”破坏公共安全”和“缺乏事实依据”④是我国法律规制网络谣言的基本判断标准。在刑事责任领域,《刑法》同样未对“网络谣言”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①而是将“网络谣言”定性为编造的虚假信息。在民事责任领域,“网络谣言”则表现为通过捏造或编造虚假信息损害个人名誉,其规制方式转变为对名誉权的保护。

  我国现行立法未能向执法者提供清晰准确的网络谣言的认定标准,大多是以“主观恶意”“捏造事实”以及“损害结构”作为三类基本认定要件,但社会实践的复杂性大多超出了这些认定要件的描述范畴。这也导致执法者往往在网络谣言和一般言论、预测性言论之间摇摆不定,难以有效明确治理范围和治理对象。在法学视野下,网络谣言治理实际上是一种阶梯性治理模式。倘若以信息内容失真作为判断标准,数量庞大的网络谣言信息显然超出了现有社会治理能力,故而需要按照网络谣言的危害程度阶梯式地设置不同的治理机制。当然,如果还是仅以“社会危害性”这种抽象性标准论之,无疑还是没有走出现有的网络谣言认定标准模糊之困局。美国社会学家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曾提出一个经典的谣言公式,即“谣言的传播能力=(问题重要性×谣言模糊性)/公众判断能力”。在法律层面,网络谣言治理的根本目的不是彻底消除网络谣言,而是最大程度降低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当下网络谣言治理研究的遗漏之处。按照这种逻辑,在划分网络谣言社会危害性程度时,重点在于判断相应网络谣言的传播能力。边界分明地区分网络谣言与一般评论信息显然不具有可行性,但是基于“信息内容的敏感程度”和“信息真伪的辨识要求”则可以较为轻松地确认网络不实信息是否应当纳入法律介入的范畴。例如,当平台用户用“据说”“有可能”等表述方式描述社会热点事件存在社会不公现象时,倘若信息内容涉及刑事犯罪且显著不实,并且用户采用了合成视频等方式使得其他用户难以辨识真伪,那么就可能会导致这类不实信息泛滥,则需要纳入优先治理范畴;然而,如果信息内容明显虚假,且编造内容与社会热点事件核心事项不相关,这类信息传播能力较差,则可以通过平台内部删除管理、用户举报等方式予以解决。

  (二)人工智能时代网络谣言的特殊表现形式

  网络谣言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在网络信息交流的过程中,通过全部虚假或部分虚假的信息内容,误导公众舆论,进而实现其非法目的。并且,在算法推荐服务的加持下,如果在短期内平台推送同质化的网络谣言信息,经由“多数意见”的放大,网络用户会认为他人观点更具说服力,发生自身立场的转变,并确信“多数意见”更有说服力,这也被称为“回音室效应”。

  在人工智能时代,网络谣言的新型表现形式包括内容智能化与危害关联化。内容智能化是指网络谣言的具体内容具有高度的“仿真性”,即便是监管机构一时之间也难以辨别真假。因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逐渐普及,网络谣言的生成成本不仅降低,而且还可以借助该类服务生成更为接近人类表达方式和思维逻辑的文本、音频乃至视频信息。危害关联化是指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常与网络黑灰产、网络暴力等相互关联。如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提及“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等情形;2024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16条也专门提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部分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因为社会公共事件本身引发公众不满,而是因为网络谣言信息的传播人为地制造矛盾,并进而激化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此外,网络谣言也常与伪科普信息相关联,以虚假的科学知识为外观,实质却在传播虚假的网络信息,且多与老年人保健品诈骗营销等相关联。

  在现有的研究中,不少学者也提出了多元化的网络谣言分类方式:按照内容分类,可以划分为经济类谣言、公共安全类谣言、食品安全类谣言等;①按照社会热点类型分类,可以划分为一线爆料类谣言、嫁接证据类谣言、解读破案类谣言、新闻报道类谣言等。②之所以学者们会热衷于对网络谣言的类型划分,是因为不同类型的网络谣言所需要采取的治理措施并不完全相同。在以往的谣言治理研究中,有学者对谣言的危害性认识进行反思和审视,主张谣言并非完全“有害无益”③,从现实情况来看,谣言的泛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容易发现和化解社会焦虑的聚焦点。德国学者诺伊鲍尔则指出,谣言本身即是“矛盾”“由公众制造同时又代表公众”,是“社会言语”的一种表达方式。④造成谣言危害性认识差异的原因其实在于预设的网络谣言概念和观察范式的差异性。部分“网络谣言”的危害性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原因在于此类谣言的虚假性并不会导致一个理性人去相信其内容,或者政府强有力的公信力会使得公众不会关注这些谣言。网络谣言的新趋势以及所表现出的差异化形态也将网络谣言治理问题延伸至另一个新问题:什么样的网络谣言需要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以及这些需要法律介入管控的网络谣言信息具备何种网络传播特征。

  (三)人工智能时代网络谣言治理的法学研究缺漏

  网络谣言治理之所以在现阶段再次被学界关注,原因是新兴技术的创新发展使得原本的老问题产生了新形式、新难点。诚然,以人工智能创新应用作为研究背景,论述网络谣言治理问题似有“新瓶装旧酒”之嫌,但在某种程度上,网络谣言治理问题确实受到新兴技术的影响。最为核心的影响便是治理目标需要进行调整,即从原本的“在网络空间完全销毁网络谣言”转变为“限制社会危害性较高的网络谣言传播范围”。这种治理目标的转变不能简单理解为刻意回避“如何消灭网络谣言”这个根本性问题,而是人工智能技术使网络谣言的生成成本显著降低,意图通过删帖等方式无法彻底根除网络谣言。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使信息制造者能够按照假设的文本生成相对应的图片、音频和视频,使原本满是破绽的谎言得以被“证实”;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也使信息制造者能够在短时间内生成海量不同的网络谣言“文本”,通过不同的平台渠道传播,经由信息受众多次接收之后,这些不同的网络谣言达成事实层面的聚合,促使信息受众的质疑逐渐消退。进一步而言,在人工智能时代,网络谣言治理的新难点不仅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的真伪性难以辨别,还包括消除网络谣言社会危害性的难度增加,因为足以以假乱真的网络谣言在特定情形甚至呈现与辟谣信息“分庭抗礼”的尴尬状态。

  然而,现有的法学研究更偏向以“消除网络谣言”“杜绝网络谣言传播”的治理逻辑论证具体的制度建构问题。常见的制度建构方案多为平台义务设定、刑事责任追究以及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在平台责任认定方面,平台通常被视为最有能力控制网络谣言传播的责任主体,故而延伸出“宽松的事前审核义务“”传播过程中的严格审核义务“”禁止传播义务”等一系列义务。⑤在刑事责任追究方面,学者们更加倾向关注网络谣言传播的社会危害性,提出了不同的法益侵害认定标准,如采用“事实论+根据论”判断信息内容的虚假性、⑥按照“主观真实+客观真实”区分谣言和自由表达、⑦以“网络上散布+引起现实空间秩序混乱”作为入罪标准①等主张。在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方面,行政执法、民事措施、刑事司法等领域的协同治理成为主流观点,部分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网络谣言法治化治理应当是一种“源头性、综合性、根本性治理”②。

  这些制度建构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缓解网络谣言的治理困境,但仍然存在两方面的研究疏漏:一方面是未能关注网络谣言的具体传播方式,仅是在宽泛层面探讨网络谣言广泛传播的危害性;另一方面,未能关注信息受众对网络谣言的信息感知方式。网络谣言治理的社会危害性通常被解释为网络舆情失控、政府公信力下降等,但这些社会危害性的产生方式一定是通过信息受众所表现的。换句话说,网络谣言治理不仅需要对信息本身进行管控,还需要对信息受众进行必要的引导。有学者将网络谣言的信息传播方式总结为“主导模式——反正我是信了”“协商模式——半信半疑”以及“对抗模式——打死我也不信”③,其类型划分的目的是解释网络谣言的危害性不单纯是信息内容虚假,而且还可能产生不同的信息解读模式。这些研究疏漏的根本原因是忽视了网络谣言治理机制的设置本质上还应当以网络谣言治理实践为基础,虽然法学研究的最终结论是法律责任承担或制度建构,但在相应的论证过程中还是需要从传播学视角观察网络谣言传播的核心特征以及相应的治理逻辑。

  人工智能论文范文参考二:

  DeepSeek的面世,标志着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突破性进展,极大地推动了人工智能在各个行业的应用普及,也被迅速应用于教育场域。在几乎没有任何技术门槛即可使用人工智能强大功能的今天,学校和教师用与不用、如何使用人工智能,将会对教育产生不同的影响,甚至产生新一波数字鸿沟。而这一鸿沟,不再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均或投入不足,而在于人的主观能动性导致的差异,不使用以及不会恰当使用人工智能的教师,很可能会被能恰当使用人工智能的教师所淘汰。为此,需要尽快引导并帮助学校和教师了解人工智能、用好人工智能,从而以人机的充分协同,发挥二者各自的优势,承载智能化时代的教书育人职能。

  区域统筹部署与示范牵引

  以“统筹部署+示范带动”组合拳的方式,帮助每一位教师用好人工智能工具。区域层面,宜统筹推进智能基座建设,为学校和教师提供智能基础设施,比如根据需要部署本地大模型、知识库、智能体框架,方便学校和教师在安全可控的环境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此外,人工智能在教学场景中的应用还在探索当中,区域宜采用示范引领的方式边实践边推广。比如,重点培育一批从小学到高中、覆盖全学科的人工智能融合教学示范课,通过真实的课堂展示如何将人工智能工具贴近应用需求地用到备课、上课、评价等各个环节。试点学校可以定期开设可观摩的开放课堂,定期将教师的创新做法整理成“教学锦囊”推送给区域内其他学校和教师,形成“区域搭平台给资源—骨干教师打样板—全区教师共创新”的良性循环。

  教师AI应用微能力建设

  提升人工智能教学能力的关键是:从日常教学的真实痛点出发,比如解决最头疼的作业批改慢、学情摸不准、分层教学难等具体问题。依托区域智能基础设施所提供的AI工具包和操作指南,带领教师们基于日常教学所需进行AI应用微能力建设。比如“在我设计的跨学科教学主题中,设置什么样的情境才能将跨学科知识更好地融入?”“如何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帮我快速发现学生作文的共性问题,以便我腾出时间抓个性问题?”“怎样设计作业能够帮我快速了解学生思维的薄弱点?”,借助这些日常教学中的需求,引导教师深入探索人工智能应用实践,通过具体实用的微能力建设,提升教师人工智能教学应用的能力。

  规范引导AI工具的合理使用

  在教育领域应用人工智能,对于安全规范有着更高的要求。给学校和教师使用人工智能划出安全线、铺平省心路,要做到以下几点:用于教学的人工智能工具要通过教育伦理审查和数据安全检测,确保用得放心;将经过验证的AI资源整合成“工具箱”,动态更新应用策略,包括点开就能找到对应场景的操作“锦囊”;最重要的是引导教师明晰人机协同教学中的育人主体,强调人工智能是永不抱怨的助手,而育人的传道授业解惑,必须建立在有温度、有情感的师生人际互动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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