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振兴论文范文参考一:
乡村振兴是建设现代化国家、彰显文化自信的关键,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在实施乡村振兴倡议中,要充分发挥红色文化的优势,有力推进乡村文化振兴,把红色文化融入乡村文化振兴,全面促进新时代乡村振兴发展[1]。新泰市龙廷镇拥有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深入挖掘这些资源,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价值作用,对于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 乡村振兴倡议及龙廷镇红色文化资源概述
1.1 乡村振兴倡议
乡村振兴倡议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一环,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重大倡议部署。该倡议旨在通过促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方面的全面振兴,实现乡村的全面发展和繁荣。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绘就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新画卷[2]。乡村振兴倡议的实施,不仅关乎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所在。
1.2 龙廷镇红色文化资源概述
红色文化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在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精神文化结晶,是蕴含着丰富红色资源和厚重文化内涵的先进文化形态,是我们在前进道路上战胜各种困难和挑战、不断取得新胜利的强大精神动力。龙廷镇位于新泰市东部泰沂山脉上,是一个山区、库区、林区三位一体的传统农业乡镇。这里不仅自然资源丰富,还拥有深厚的红色文化资源。新泰最早的革命火种就从龙廷镇燃起,新泰县第一次党代会在这里召开,新泰县抗日民主政府也是在这里建立。得益于丰富的红色资源,龙廷镇成了沂蒙山区重要的红色革命老区。
1.2.1 红色遗址
龙廷镇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是重要的革命根据地,拥有丰富的红色遗址。其中,著名的有八路军山东纵队第四支队旧址、龙廷战斗遗址、龙溪庄遭遇战遗址、新泰市龙廷革命史纪念馆和苗万东故居等。这些遗址不仅是历史的见证,更是红色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
1.2.2 红色人物
龙廷镇涌现出众多英雄人物,如抗日名将、革命烈士等。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激励着后人不断前行,成为红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苗万东(1880~1947)新泰市龙廷镇土门村人。著名革命烈士。曾任新泰县参议会参议员,泰山专署参议会参议员。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苗家三代都参加了革命活动,先后有父子两代6人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献出了宝贵生命,其中,4人被人民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为国家和民族的解放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1.2.3 红色事件
龙廷镇发生了许多重要的红色事件,如龙廷战斗,1940年秋,国民党沈鸿烈东海陆战队占据龙廷山等地,阻断了泰莱地区和沂蒙地区的联系。八路军686团及地方武装从多个方向向敌发起攻击,经过激烈战斗,最终迫使敌人逃走,但付出了较大的牺牲。这次战斗不仅展示了八路军的英勇,也成了龙廷镇的重要历史事件。通过挖掘和宣传这些事件,可以激发广大群众的爱国热情和奋斗精神。
1.2.4 红色精神
龙廷镇的红色精神主要体现在坚韧不拔、英勇奋斗、无私奉献等方面。这些精神不仅体现在革命战争时期,更在今天的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传承和弘扬这些精神,可以推动乡村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
2 红色文化赋能乡村振兴的具体价值
2.1 助推产业兴旺
2024年9月,第七个“中国农民丰收节”到来之际,习近平向全国广大农民和工作在“三农”战线上的同志们致以节日祝贺和诚挚问候时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不懈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依托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和绿色生态资源发展乡村旅游,搞活了农村经济,是振兴乡村的好做法”[3]。
龙廷镇可充分利用本地的红色资源,发展红色文化旅游。打造特色线路、开发多样产品,吸引游客参观学习,不仅促进住宿、餐饮、地方特产、手工艺品等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还带动了整个地区经济的活力。同时,红色旅游为当地农民提供了广泛的就业机会,拓宽了收入来源,助力乡村振兴,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红色文化旅游与文创设计、影视传媒等领域的紧密融合,为当地带来了汹涌的人潮、繁忙的物流、充沛的资金流以及丰富的信息流,有力地辐射并促进了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产业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蓬勃发展。红色旅游市场的持续火爆,会增加旅游接待对住宿、餐饮、地方特产、手工艺品等的需求。这必然促使红色旅游村与周边其他区域构建起稳固的合作网络,不仅拓宽了产业覆盖范围,还有效延伸了旅游产业链条,催生出一系列相互关联、共同繁荣的产业集群。通过此深度融合,地域资源优势得以成功转化,形成了产业优势,为当地经济增长注入了新动力,并成为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驱动力。
同时,它还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带来了资金支持和人才吸引力,确保了红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的同时,也能通过产业化路径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从而实现了红色文化传承与产业振兴的双重胜利,促进了文化与经济的和谐共生与共同发展。
2.2 汇聚人才力量
红色文化是中国共产党人及先进分子、人民群众共同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先进文化,蕴含着取之不尽的丰富内涵与用之不竭的原动力。没有党的领导、没有优秀共产党员的参与,就没有今天的红色文化[4]。红色文化作为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的优质资源,在强化人才培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龙廷镇可依托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采用“红色+教育”模式,开展多样教育培训活动,以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情怀与奋斗精神。同时,政府也可以加大对当地农民教育培训的投资力度,从而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精神素养,培养新时代红色新农民。这些措施可以激发广大群众的斗志和信心,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红色文化还可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返乡创业。通过宣传红色文化和龙廷镇的发展潜力,可以吸引更多有志于乡村振兴的人才回到家乡,投身到乡村振兴的事业中来。这些人才可以为乡村带来新的思想和技术,推动乡村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2.3 涵育乡风文明
在乡村振兴中传承红色精神有助于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乡风民风。龙廷镇可深入挖掘红色文化资源,提炼其中传统美德与时代价值,并融入乡村文化建设之中。通过举办宣传红色文化精神、红色文化传承活动等方式,可以引导广大农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准和文化素养。同时,红色文化还可以化解乡邻矛盾,凝聚村民力量,推动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好、运用好红色资源,加强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发扬优良传统、赓续红色血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时代新风新貌[5]。红色文化中蕴含着诸如和善邻里、扶弱济贫、艰苦奋斗、勇于拼搏、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等传统美德。这些美德不仅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红色文化在革命历程中锤炼和形成的宝贵精神财富,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民族团结、激发人民斗志等方面都具有深远的意义,能化解乡村矛盾,凝聚村民力量,从而可以塑造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乡村新风气。革命先辈们艰苦奋斗、勇于拼搏的大无畏精神,能够激发农民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家园的信心与动力。以此为基础,可以构建乡风文明的理论框架,重塑农民精神风貌,增强他们的文化自信与认同,为乡村振兴营造出和谐的文化氛围。
2.4 绘就生态画卷
《乡村振兴倡议规划(2018~2022年)》强调要“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建设生活环境整洁优美、生态系统稳定健康、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6]。红色文化自然载体可以绘就生态画卷。龙廷镇在发展红色旅游的同时,可以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通过引导群众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理念,可以推动乡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乡村村容村貌的提升。同时,红色旅游的发展也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兴起,如生态农业、绿色旅游等,为乡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生态宜居是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在推进红色旅游的发展进程中,确保生态环境与资源的妥善保护是首要原则。为了更有效地传承红色文化,同时促进旅游业的长期繁荣,吸引更多游客前来体验,政府倾向于将红色旅游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不断加大对红色旅游区域环境美化与维护的资金支持力度。这一举措不仅丰富了红色旅游的内涵,还赋予了其改善乡村自然生态、提升乡村整体风貌的积极社会效应。
2.5 筑牢组织堡垒
红色文化制度载体可以筑牢组织堡垒。龙廷镇可以依托红色文化资源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领导能力。通过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红色文化精神和历史经验,可以激发他们的爱国情怀和奋斗精神,推动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使命。同时,也可以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乡村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
组织振兴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强化乡村治理主体信念、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乡村组织振兴的重要内容。乡村基层党组织是乡村振兴的指路明灯,党员干部则是倡议实施的坚实力量。党的红色制度文化,锤炼于革命历程中,蕴含着优良传统与卓越作风。新时代背景下,他激励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继续秉承伟大建党精神,奋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他们积极构建人才培养体系,强化乡村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巩固党在乡村的执政基础,为乡村振兴倡议的实施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有力推动乡村走向全面繁荣与振兴之路。
生态振兴论文范文参考二:
乡村振兴倡议是党和国家针对城乡发展失衡、乡村生态环境恶化、乡村可持续发展等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提出的推进“三农”工作的重大国家发展倡议[1]。自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倡议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在逐步达成产业兴旺、乡风文明、生活富裕等发展目标,实现经济发展水平快速提升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在此背景下,生态化发展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方向,而作为“五大振兴”之一的生态振兴对于乡村振兴倡议全方位实现的支撑作用也越发明显。在此种意义上,乡村生态振兴是对乡村振兴倡议的深化,其横向对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倡议,宏观指引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主张通过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现代化转化,从而协调好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同时强调在农村环境治理的进程中打造起“生态宜居”的乡村绿色空间,进而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高度上实现“村民富”和“乡村美”的有机统一。据此而言,结合乡村振兴的生态化发展要求,具体研究如何使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在农村这一特定的空间场域内形成有效契合,如何通过法治手段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课题。
1 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内在联系
1.1 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乡村生态振兴的应有之义
乡村生态振兴的关键在于协调环境资源的多元价值,其核心是要在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之间做好衡平。在此意义上,乡村生态振兴寻求的不只是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而是要实现自然生态、产业生态、人文生态的全面振兴。因此,需要在乡村生态治理体系完善、乡村生态产业发展、乡村生态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探寻乡村生态振兴的实践路径。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乡村振兴倡议中生态振兴的关键环节[2]。而乡村生态振兴的实践意义,在于通过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构建起以村民为主体、以政府为主导,其他社会主体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在于通过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推动产业转型和经济发展模式的生态化以形成绿色产业集群;在于通过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促进农村社会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形成以及价值理念的重塑。因此,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乡村生态振兴的应有之义,其意在借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探索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乡村生态振兴模式。
1.2 乡村生态振兴有赖于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
乡村生态振兴关系着新时代数以亿计农村居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是统筹城乡生态发展、谋划美丽乡村建设的顶层设计。而在乡村生态振兴的实践过程中,农村社会长期存在的环境制度供给不足以及环境治理失灵等现实问题在使农村环境进一步恶化的同时,也严重阻碍了乡村生态振兴的进程。在此背景下,要实现美丽乡村的建设目标,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绿色发展的要求,就需要推进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从而依靠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即需要通过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通过制度设计和价值重塑,通过正式制度的完善和非正式制度的补强,奠定好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良法基础,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价值高度上,推动农村地区形成现代化的环境治理体系,增强农村环境治理能力,塑造起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的农村环境善治格局,从而在法治轨道上系统性地解决农村社会的环境问题,更好地促进乡村生态振兴倡议落地生效,更好地助力生态宜居、治理有效的和美乡村建设。
2 环境利益语境下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价值意蕴
从利益分析角度来看,环境危机实际上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各方利益冲突的具象表现,农村社会的环境问题正缘于不同环境利益诉求之间的相互冲突。据此,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价值就体现在跳出传统利益格局的同时重新协调环境资源多元价值所带来的“秩序价值”,以及在认识到环境利益区分性的前提下重新衡平城乡环境利益所带来的“公平价值”。
2.1 协调各方主体利益,重塑环境秩序
根据利益属性的不同,环境利益可以被界分为生态利益和资源利益,其分别指向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人类社会过于强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无休止地兑现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选择性无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人为地导致了环境资源多元价值之间的紊乱,进而带来了环境污染、资源耗竭等一系列环境问题。因此,要深入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就需要跳出传统的利益格局,重新协调各方利益。而法律作为利益协调的有力武器,就应当适时发挥应有价值。其可以通过自然资源权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费等制度化手段重新分配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公众的环境公益和特定社会主体的环境私益之间的协调,并借助强制性手段塑造起生态利益优先于资源利益的利益格局,形成在不损害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前提下充分追求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的发展格局,从而重新确立起“人与自然”之间的有序性,重新协调好人类社会发展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重新均衡好当代人类与未来人类之间的代际利益,进而在社会整体发展过程中恢复“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正常秩序。
2.2 统筹城乡生态发展,实现环境正义
由于环境资源的自然禀赋和人工创造的不同,环境利益体现为一种区分性利益,即不同的社会主体和不同的社会区域所享有的环境利益存在着区别性和不一致性,具体表现为环境利益的创造者与实际享有者、环境利益的损害者与实际受害者是不同的主体[3]。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体制以及以城市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历史性地塑造了城乡环境利益失衡的二元格局。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城市长期居于环境优势区域地位,在享受生态文明建设所带来的良好生态环境的同时,又面向农村转嫁环境污染、攫取环境资源,忽视农村地区合理的环境利益诉求,侵蚀了农村生态发展的空间。而要想改变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城乡失衡的二元结构,亟待打牢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基础,即需在制度层面重新分配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环境利益,从而使得农村居民在环境资源的享有和利用上,与城市居民享有等同的权利,承担等同的义务。此外,还应当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生态利益补偿和生态损害填补等利益衡平机制,补偿救济农村地区受损害的环境利益,矫正城乡之间长期存在的环境利益失衡局面,进而打破近几十年构筑起来的城乡二元体制的藩篱,实现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环境正义。
3 乡村生态振兴愿景下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困境
乡村生态振兴是实现乡村“天更蓝、水更绿、生态宜居”的顶层设计,其包含整治乡村人居环境、保护和改善乡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等多重内涵[4]。乡村生态振兴的美好愿景催生出了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而在现阶段,我国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则面临着多重困境,其主要表现为制度供给不足带来的“良法缺位”以及治理体系不完善造成的“善治失守”。
3.1 良法缺位:农村环境制度供给不足
3.1.1 农村生态环境领域存在立法空白。
自开展环保工作以来,我国就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为核心的包含一系列单行法的环境保护法体系,达成了初步有法可依的局面[5]。但我国环境立法的规制重点主要集中于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两方面,而对于新形势下农村生态化发展、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立法缺乏关注,存在立法真空地带。此外,我国环境立法过度依靠城市性知识,习惯性套用城市的环境保护制度构造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规范。而这在忽视农村社会有着与城市社会不尽相同的环境立法需求的同时,也使得我国农村长期徘徊在环境法制的边缘。
3.1.2 农村环境法律规范系统性不足。
城市偏好的立法价值取向使得我国农村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并不健全,这首先表现为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农村环境保护基本法。农村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农村环境保护领域具有统领性的基本法律制度的缺失,从而难以奠定当前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方向,并且难以满足当前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性需求。此外,我国农村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的碎片化问题也同样严重。当前,有关我国农村生态保护、资源利用和环境治理的法律制度主要散见于新《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诸多单行性法律规范中。可见这些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往往在一部法律之中仅有一至两个相关的条文,具有明显“附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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