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督体系建设重要性论文范文一: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由搭建四梁八柱、夯基固本步入到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新阶段,各领域、各环节监督的关联性、互动性也得到显著增强。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分析党的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将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作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任何公权力监督子体系都会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必须上下统筹、联动推进。与县级政权在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一样,县域公权力监督体系是整个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大厦的重要根基,没有现代化的县域监督体系,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就如空中楼阁。县域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的现代化不仅是促使公权力监督打通“最后一公里”,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有效全覆盖的基本保证,也是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议题,对县域治理现代化同样发挥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然而,县域监督体系毕竟是一项由多层次、多类型监督构建而成的系统工程,涉及不同监督主体、多种监督方式以及各项监督制度等要素,如何在一个复杂的监督体系中构建起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协调与整合机制,实现在党内监督主导下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治理目标,是一个极具挑战且亟须破解的现实课题。
1 整体性治理的理论阐述及其适用性分析
整体性治理(holistic governance)产生于新公共管理理论日渐式微和数字时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主要致力于解决新公共管理改革中过度强调专业主义等而导致的治理碎片化问题。希克斯等(2002)提出,“21世纪的政府不应该再放任政府各不同功能与专业部门间的单打独斗,而应推动整体性治理,通过制度化以落实政府各机关间的沟通协调”。尽管研究视角各异,但整体性治理的理论研究都强调制度化、经常化和有效的跨界合作,主张在不消除专业化分工、组织边界的条件下,通过长期有效的制度化协作,促使治理主体间建立多种联系协同行动,以发挥更大的治理整体效能。在整体性治理的语境中,协调主要涉及对政府及其内部的职责、功能的调整,具体包括价值协同、信息共享、激励与动员3种协调机制。整合是指通过确立共同的组织结构和合作在一起的专业实践与干预以实现有效协调的过程,偏向于对政府执行公共事务的资源制度安排,此外,整体性治理十分注重协调目标与手段的关系,重视信任、责任感、信息系统、预算、制度化等功能性要素,强调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运用,打造透明化、整合化的行政业务流程,大幅度提升政府整体运作的效率、效能。
党的二十大报告鲜明提出要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为县域公权力监督体系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然而,公权力结构的复杂化和公权力种类的多样化,以及监督权过于分散,导致各监督主体长期处于各自为政的“碎片化”状态。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督对象扩大、工作量激增的现实境况与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实现有效监督全覆盖的应然追求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监督悖论。虽然整体性治理的思想体系和实践模式均是西方政府再造的产物,其产生背景与我国行政改革的实践和制度背景有很大差别,但剔除政治体制等方面差异,其对解决我国县域公权力监督工作中所出现的碎片化、部门化问题以及完善县域监督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2 县域公权力监督的碎片化现状
毫无疑问,由于长期以来公共管理实践中过于强调专业分工、功能分割、部门竞争,导致我国县域公权力监督工作在不同程度呈现出零散割裂的碎片化状态。这不仅导致无法统筹监督力量、发挥监督整体效能,还严重阻碍了县域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的现代化进程。具体而言,县域公权力监督工作碎片化现状主要表现为监督责任转嫁、纪检监察力量分散及监督信息互通不畅3方面。
2.1 责任转嫁:监督职责定位不准
在当前县域监督体系建设中,各类监督主体、监督部门虽然总体上有职责分工,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手段各有侧重,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职责定位不准问题。一些基层党委在职能发挥上存在“失位”,主体责任落实陷入形式主义,党内监督工作处于“党委挂帅、纪委出征”状态,存在“主体责任代替化、监督责任靠前化、落实责任简单化”现象。有些基层纪委存在被动监督、不敢执纪、消极问责等现象,对于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敢提意见建议,不敢督促责任落实,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专项监督工作中缺乏统筹谋划,存在越位代替主责部门或应付式开展“姿态性”检查等。而一些派驻机构本应突出“监督的再监督”定位,做到协助不包揽、推动不代替、到位不越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承担了大量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陷入“监督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怪圈。此外,由于熟人社会特征明显、人情干扰问题比较突出及其他客观条件限制,在基层公权力监督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和社会群众存在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人情观念,出现“干部不愿监督,群众不敢监督”的困境。如2017年辽宁全省100个县(区)级纪委中,有42个没有办理过移送司法机关案件,而乡镇纪委办案更加偏少,有的乡镇甚至出现“零办案”。总之,各类监督主体、监督部门如果没有积极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不能明晰自身的监督权限与监督范围,必然导致监督责任转嫁给到其他监督主体上,甚至出现公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
2.2 重复浪费:纪检监察力量分散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和增设纪检监察室调整内设机构,将更多力量调配到执纪监督问责的主业上,但与监督对象扩大、工作量激增相比,监督执纪人员力量仍显薄弱。同时,由于缺乏系统谋划、错位互补的统筹安排,分散了县党政部门中有限的监督资源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出现重复监督、多头监督现象。如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等专项治理工作中,往往是上级部门查、监督检查室查、派驻机构查、巡查组也在查,各监督主体一定程度存在重复受理、重复核实的现象。同时,一些监督工作开展主要依靠走访调研、听取汇报、调阅台账资料等方式进行,存在处置问题线索重合、上报资料重合等问题。在乡镇(街道)层面,大多数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职纪检干部近两年才基本保证3人,有些存在“专职不专责”情况,而其监督对象往往达数百乃至上千,存在严重的“小马拉大车”窘境。另一方面,监督力量配置分散,对于被监督者来说亦巨大困扰。根据笔者对H省L县的调查发现,在基层政府人员人手本不足,被逐级抽调、借调情况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一些乡镇平均每周要反复招待各种检查10次左右。被监督单位与人员身心俱疲。
2.3 各自为战:监督信息互通不畅
由于县域公权力监督工作存在天然的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的行政机制,是当前县域监督体系建设中一个突出问题,即各监督主体没能真正实现监督信息及监督检查成果的互通、共享。具体而言,各监督主体在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政治生态分析研判评估、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监督等实际工作中缺乏统一管理与协调,在监督力量组合、工作协作配合、信息互通整合等方面协调衔接不够,未达到优势互补、相融互动的效果。虽然绝大部分县、区已经建立信息化监督平台,但由于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各自开发的系统缺乏标准、不具备兼容性和信息动态更新不及时,导致有的信息化监督平台横向对接和纵向贯通不够,无法形成一个跨层级、跨领域、跨业务的综合信息化监督系统,存在“信息孤岛”现象。如“四项监督”与相关单位财务、审计、人事和有关职能部门存在信息壁垒;巡查综合报告、政治生态报告、选人用人情况报告等没有形成信息互通;派驻机构与监督检查室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处置问题线索没有互相通报。同时,作为县域公权力监督的专责机关,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情况,如监督检查部门没有积极为审查调查部门提供案件研判信息,审查调查部门在案件结束后没有及时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案件剖析报告等。
3 协调与整合:县域监督体系建设的优化路径
要真正建成系统化、立体化、全方位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监督主体的职能作用,必须在现有基础上对,优化和调整现有机制制度,实现各项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使对权力的监督走向日常化、常态化。因此,继续将整体性治理理念充分融入县域监督体系建设全过程,实现监督职责的再落实、监督力量的再融合、监督信息的再互通、监督制度再规范,进而在党内监督主导下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运行机制下,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不断增加监督整体效能。
3.1 厘清责任边界,强化监督职责
在县域公权力监督工作中,各类监督在日益贯通、融合以及各监督部门间的职能边界日渐模糊的情境下,特别是在进行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联合协作监督行动中,多元监督主体在共享监督权力的同时也会带来监督责任归属困境。因此,构建县域公权力监督体系需要在调动各级各类监督主体监督积极性的同时,必须对目前公权力监督过程中碎片化责任机制进行整合,构建“层级分明、权责明确、全面覆盖”的公权力监督责任体系。一是强化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领导,县委除了对本县“五位一体”建设实行全面领导,还要在县域监督体系建设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将党的领导贯穿公权力监督的全过程、各环节。二是落实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两个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定期向本级党委汇报纪检监察工作和重要情况,及时协助党委分解党内监督责任,促进党内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更好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三是细化其他监督主体责任。为明确其他各类监督主体的职责边界,确保监督权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逐一厘清与监督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监督责任清单。需在县委、县政府的授权下,由县纪委监委牵头组织实施,制定其他各级党政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责任清单。
3.2 整合资源力量,凝聚监督合力
为了有效应对众多跨界性公共问题,整体性治理提出公共部门应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进行合作与协调,通过整合特定政策领域不同利益主体和稀缺资源,以此增加治理主体彼此间的“联合”程度,进而达成亲密无间的协同行动。而在县域公权力监督工作中,纪检监察力量薄弱且分散、覆盖不全、能力不足等问题,必须通过联动整合纪检监察力量,构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的专责监督网络,实现有效监督的全覆盖。优化整合纪检监察力量,按照统筹指导、就近划片、整合资源优势互补的原则,打破区域组织界限和条块分割壁垒,通过建立纵向督导支持、横向联动协作的乡镇纪检监察协作区,着力形成“上下一体、力量统筹、信息共享、成果共用、高效联动”的工作局面。统筹配置监督资源,按照“一事一授权”,集中力量开展联合督查、办案,对所联系乡镇一般干部、基层站所干部以及村“两委”班子成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而对县委管理的乡镇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后要及时上报县纪委监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调查。确立“人人监督”的理念,积极发挥群众监督力量,在全社会织密监督之网。发挥特约监察员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创新推行村(社区)义务监督员机制,发动、引导群众有序参与基层监督。积极推动自上而下的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有机结合,依靠群众发现和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问题,将监督触角延伸到基层社会,打通县域公权力监督的“最后一公里”,提升基层监督质效。
监督体系建设重要性论文范文二: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出台,标志着财会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的确立。高校财务管理与监督体系的发展与高等教育发展息息相关,反映了管理体制、资金管理方式以及治理观念的演变。财务透明度是评价组织治理水平和诚信度的重要指标,特别是在高校环境中,一个科学完善的财会监督体系是确保高校财务透明度的关键机制。因此,构建高校财会监督体系,提升财务透明度至关重要。本文将深入探讨高校财会监督体系的构建和运作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旨在对高校财务管理透明度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为高校管理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1 高校财会监督体系建设对财务透明度的影响
1.1 提升信息披露的程度
高校财会监督体系的建设,尤其是针对财务信息披露和公开程度的改进,对提升财务透明度产生了显著影响。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能够确保高校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使外部利益相关者如政府机构、捐赠者、学生和家长等能够轻松获取相关财务信息。因此,高校更加重视信息公开,努力通过官方平台定期发布财务数据和管理报告,不仅增强了公众对高校财务状况的了解和信任,而且有助于外部监督职能的有效落实,使高校的财务运作越来越规范。
1.2 加强行为约束
通过建立和维护一个强有力的监督体系,高校能够有效地约束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行为,促使他们按照更高的标准和法规行事。这一约束机制减少了潜在的不当行为,如财务报告造假、滥用资金等,并促进了财务决策的合理性、有效性[1]。此外,监督体系的存在提高了内部管理效率,通过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提升了整体的管理效能和学校的财务健康状况。这种行为约束机制保障了财务报告的数据真实性和公正性。
1.3 重视内部控制系统的建设
内部控制系统对高校财务透明度有显著影响。一个高效且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能够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通过制定明确的财务程序和规章,高校可以有效管理风险,并防止潜在的财务不端行为。例如,具备强内部控制系统的高校往往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财务错误或违规行为,从而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相反,内部控制系统薄弱的高校可能会面临财务数据不准确或不完整的问题,这将削弱外部利益相关者对其财务报告的信任度,影响财务透明度的提升[2]。
1.4 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及审计频率
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频率对财务透明度有显著影响。独立的外部审计可以为高校的财务活动提供客观、独立的核实,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定期的外部审计不仅维持了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度,还进一步巩固了财务体系的透明度。如果缺乏这种独立性审计或审计不够频繁,审计的可信度和透明度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1.5 积极实施信息披露政策
信息披露政策和实践是提升财务透明度的基础。信息披露政策与实践对财务透明度的影响不可忽视。积极的信息披露政策能够促使高校定期向公众公开财务报告、预算信息和财务决策过程等重要数据信息,增强了外部利益相关者对高校财务活动的了解和监督。这种开放透明的做法有助于建立公众对高校财务管理的信任,提高了财务透明度;相反,若信息披露政策被动或封闭,高校可能会受到外界质疑,降低了财务透明度。
2 高校财会监督体系建设现状分析
2.1 高校财会监督体系的组成
2.1.1 内部控制机制
财务制度和流程规范是高校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通过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高校可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和流动。包括规范的财务流程、经费使用标准、审批权限等方面的规定,为财务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约束。人员配备和培训也是内部控制机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合理配置财务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能够提升员工的财务意识和专业水平,从而有效执行财务管理流程,减少错误和风险。同时,信息系统建设也是内部控制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系统,包括会计软件和数据管理系统,高校可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效率。
2.1.2 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在高校财会监督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审计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核心原则之一,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内部审计机构应独立于财务管理部门,有独立的审计人员和程序,避免与被审计部门的利益产生冲突[3]。同时,审计范围和频率也是内部审计机构的关键考量。审计应该覆盖高校各项财务活动,并定期进行,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1.3 外部监管机构
外部监管机构是高校财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高校财务监管部门,负责对高校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这包括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监管标准的制定、对高校财务报告的审核等方面。同时,行业协会和组织也应当承担监督高校财务管理的责任,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提高高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2.1.4 信息披露和公告制度
信息披露和公告制度是保障高校财务透明度的重要手段。高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公开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与社会信任度。同时,建立健全的公告制度也是必要的,公布财务管理的重要决策、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加公众对高校财务管理的了解和信任。
2.1.5 监督与问责机制
监督与问责机制是高校财会监督体系的最后一道保障。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高校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建立健全的问责制度,对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执行力,确保高校财会监督体系的顺畅运行。
2.2 高校财务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2.2.1 内部控制的缺失或不全面
在高校财务管理中,内部控制的缺失或不全面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首先,部分高校缺乏完善的财务制度和流程规范,导致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混乱和不规范现象。其次,人员配备和培训不足也是一个突出问题,有些高校的财务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影响了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此外,一些高校的财务信息系统存在技术落后和数据保护不足的情况,导致信息系统无法充分支持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2.2 内部审计不独立与不完善
高校内部审计存在不独立和不完善的情况,影响了其对财务管理的有效监督。一方面,部分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受到行政干预或财务管理部门的影响,审计独立性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审计范围狭窄和频率低也是一个问题,一些高校的内部审计覆盖范围狭窄,审计频率不高,无法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3 外部监管的不足与监管漏洞
外部监管在高校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不容忽视,然而在外部监管方面仍存在监管不足与监管漏洞的问题。首先,部分地区或高校的监管政策不完善,监管标准不统一,容易造成监管漏洞,影响了对高校财务管理的有效监督。其次,一些地区或高校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财务管理存在较大的监管真空,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管理风险。
2.2.4 信息不对称与报告不透明
高校财务报告的透明度直接影响着利益相关者对高校财务状况的理解和信任度,然而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仍存在信息不对称与报告不透明的问题。一方面,部分高校财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低,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另一方面,有些高校财务报告内容不规范,难以理解和评估,影响了信息的有效传递和利益相关者对高校财务状况的准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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