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书号

法学方向优秀论文范文参考2篇

分类:期刊常识 时间: 热度:625

法学论文范文

  法学优秀范文一: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背景与现状

  (一)法学教育的历史沿革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法学和法学教育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法学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程,在依法治国、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下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大体可以划分为恢复重建、探索前进和在新的机遇和挑战下进一步深化改革三个阶段。法学教育质量与数量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输送了大量人才。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存在目标定位过于宽泛,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专业性。结果是法学教育的数量上去了,质量却没能跟上。30年来,我国法学院系数量增了100多倍,截止2009年年初,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在校本科生30万人左右,专科生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达6万多人,30年增长了260倍。上述院校尚不包括开设网络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专转本以及研究生进修班的教学机构。过多、过滥、过热、过快的法学教育实际上已经严重影响到法学教育的质量以及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的质量,并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使其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是法学教育应当反思的重要问题。

  (二)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

  表面上的繁荣景象并没有掩盖住衍生的问题。与法学教育规模扩张相对的是教学质量下降、毕业生就业率逐年降低和难以适应市场需要等问题却愈演愈烈。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没有明确的定位与目标指引,加上办学成本较低,盲目设置法学专业的现象凸显,造成了法学教育的铺张和资源浪费。近十年内各类财经、理工、民族、师范、农林等院校也纷纷设立法律专业,此外,还有法律函授、夜大学、全脱产的成人学历教育,以及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政法干校、广播电大、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我国法学教育一时间呈现出了遍地开花的局面。如此庞大的教育规模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有限的教育资源,导致教育质量无法得以保障。在法学教育质量下降的同时,就业难问题也摆在了法学教育的面前。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9年就业蓝皮书《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显示:2008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约为86%,比2007届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下降了2个百分点。但工学、管理学就业率分别为90%和89%,成为2008年就业率最高的两个专业。最低的两个专业是哲学和法学,就业率为76%和79%。另据麦可思公司撰写的,针对2008届大学毕业生的调查报告——《2008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指出,法学大类本科毕业生工作的专业对口率仅为47%,高职高专法律大类对口率下降到29%。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国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问题,法学教育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压力大给法学教育带来了困境,但是另外一种现象的出现则造成了法学教育的困惑,这就是社会法律职业岗位的空置。随着法治国建设的不断发展与深入,社会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会逐渐增加。即使在当前,我国53万的法律从业者(14万律师、21万法官、18万检察官)相对于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也显得捉襟见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一方面是群众法律意识增强,案件大量增加,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证员大量缺编,而另一方面则是大量法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就业形势严峻。

  二、法学教育的未来展望

  (一)法学教育的二重性

  法学教育认识上的分歧和悖论实际上反映出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即法学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从法学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上看,它表现为职业教育和人文学科的理论教育的二重性:从其培养目的性上看,它表现为实践型人才的训练和学者型人才的培养的二重性;从其教学内容上看,它表现为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与法学的知识体系和人文理论培养的二重性。这种与生俱来的二重性一直伴随和困扰着法学教育的发展。除此之外,还有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之争。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推动。高等教育逐步走向了市场化道路,高等教育的市场化使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得以实现;市场经济也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应有之意;脱离了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大众化就很难完全实现。整个西方国家高等教育规模扩张的实践证明,保障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制度建设基本都是基于市场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产物。然而一般而言,高等教育大众化也意味着高等教育质量的整体下滑。从国际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经验来看,与高等教育大众化相生相伴的教育现象往往是文凭的贬值和大学的平庸化。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市场化趋势的推动下亦逐步的大众化。因此,受大众化所带来的数量的增加以及市场化引起的更多的关注物质性和功利性观念等负面因素的影响,法学教育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质量下降的问题。基此,有些学者开始提出如何在法学教育市场化的趋势下实现法学精英教育。法律职业是社会精英担任的职业,法律职业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他们为社会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务,而是维护正义的社会制度的运行,是将法律所包含的公平和正义体现在每一个具体事件之中。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高速发展,其越来越不合时宜,导致了法学教育的层次混乱和培养目标的模糊。市场的需要决定教育的方向,而大学法学教育并非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更非惟一途径,其结果导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缺乏制度联系,这一状况又必然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长期分离和办学指导思想上的混乱。事实上,职业教育本身并不排斥素质教育,法律能力和法律技术都是在法律原理支撑下才得以作为法学家的素养的。目前,从法学理论上讲,法律人才分为法律理论人才和法律实践人才,这种区分不科学,它人为地割裂了实践和理论的关联。实质上就是不承认“法学家”式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认同不经过正规教育即可从事法律工作。

  (二)法学教育目标的明确定位

  教育目标的定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变化。我个人认为,法学教育目标应与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民主法治要求相适应。因此,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关注法学教育所处的社会历史状况及其发展变化,探索法学学科的内在规律,考察我国法学教育的过去、现状,从而推演出我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培养目标与模式。据此,法学教育应当实现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大众教育和精英教育的结合,在整合教育资源的条件下形成分层教育模式。即大众教育满足社会一般的法律需求,精英教育则需满足法律职业和法学发展的需要。

  三、法学教育目标实现的进路

  (一)法学教育方式的完善

  1.课堂教育方式的转变。一是理论知识传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大多数法学院在第一学期或第一学年开始的专业课程多半是理论性较强的课程,由于对法学知识的了解程度较低,面对初次接触法学的学生,法理论知识和制度的讲解是不可取代的,但适当的引入讨论教学的方式,可以使教学过程由单向传授转变为互动学习,更有利于学生对法学内容的掌握和理解。可以将课程的每一章之重点拟定成一个题目,要求学生在课前利用图书馆和网络准备相应的材料,写出书面报告,在课程讲解之前由学生根据报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认识,接受其他同学的质疑或批评。教师可以根据学生报告中表现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讲解,使教学内容更具有针对性,避免了大满贯教学的弊端,同时也提高了教学效率。通过课堂讨论与理论知识传授的结合实现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充分沟通,在互动过程中完成知识呈现、观点碰撞、分析归纳。完整有效的教学应由教师的教授活动和学生的学习活动有机结合而成。现代心理学认为。当人们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力会得到加强,也会表现得更加主动。改变以教师为主体单向传播知识的教学方式,将学生参与纳入教学活动,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并力争创造一个能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讨论气氛,对法学的教学是较为适宜的。二是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引入。在法学的课堂教学中尽可能地采取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不仅使抽象的理论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使理论知识具有了生动性和形象性,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把握,而且可以促使学生从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推理,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在引入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可以组织学生对相关法学问题进行讨论和辩论,以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辩论才能。案例教学法是应用法学教学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教学手段。

  2.课堂外教育方法的转变。一是法庭审判观摩与模拟法庭中的法学引导。法庭审判观摩与模拟法庭在现在的法学实践教育中已经被广泛的应用,然而并没有实现我们的期望效果。究其原因,就是大多数法学院以及指导教师仅重视外在形式的指导,并没有真正训练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削弱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影响到了模拟教学法的教学效果。选择性的观摩一些法庭审判,可以使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审视司法实践。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原理的理解和运用,并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相对照,有利于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技能。选择适当的案件进行观摩对于法学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观摩审判既可以到我国的法院去进行观摩,也可以对其他国家的法庭审判影视进行观摩。在观摩审判之后,还可以邀请主审法官就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一种探计性的交流,以使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发挥调控作用的方式与渠道。在组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教学的过程中,选择一些适中的实际案例或虚构案例作为架构,不要人为的设定已知条件,要求参与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案情,参与诉讼,使模拟教学能够真正的锻炼学生的运用知识的能力。二是诊所教学法的运用。法律诊所(clinie legal education)又称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各个高校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专业方向建立“法律诊所”式的教学模式,就是把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引入到了学校的法学教育中。即在法学教育中,根据学生学习阶段的需要,设定具体的案例,要求学生查阅与案例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弄清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并让学生分析并写出书面的分析意见,组织学生举办案例研讨会。“法律诊所”的授课形式,注重的是把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让学生在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过程中逐步得到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体现出法学教育的灵活性:“法律诊所”式的教学模式,可以把实践教学环节带到现实生活中。根据“法律诊所”的授课特点。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办理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掌握真实的案件材料,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

  (二)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优化

  在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中应借鉴源自于美国的顶点课程。顶点课程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本科教育课程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型课程。顾名思义。这一课程就是为位于本科课程系列顶(终)点、为增强学生知识能力“整体结构力”的一门课程。该课程后来为许多国家的高等教育引进,在高等教育课程改革中产生了重大影响。所谓顶点课程。学者杜尔给出的定义是:“顶点课程是位于系列课程终端的、以把相对片段知识整合成一个整体为目标的皇冠式’曲课程或学习经历它为本科生提供这样一种过程:回顾和理解过去的本科课程学习经历,并在这种经历上向前展望生活”。实际上,按照这一定义,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顶点课程:一是整合学术,二是为“真实”世界做准备。两者的区别就是前者是要求学生反思性、整合性地向后看(过去学习经历),而后者则鼓励学生向前关注大学毕业后的将来。它们的共同之处就是都鼓励学生总结、整合大学的学习经历。在不同类型的顶点课程。其课程目标和教学结果也不一样。根据杜尔对顶点课程的定义,我们可以就两类不同顶点课程分析其实际的不同目标:就顶点课程“整合学术”的方面来说,其目标就是要在本科生结束学习之时对其提供所学专业领域的广泛的批判反思性观点。其最有代表性的具体目标为:形成对所学专业领域的哲学观和历史观:探究所学专业的社会意义;获得对所学专业领域整体综合的、俯瞰式的概观;为学生提供宏大画卷;努力形成跨学科的观点;展示对所学专业内容掌握的程度;确认学科之间的普遍联系和单一学科知识的有限性;鼓励学生超越不合理的学科界限。而就为“真实”世界做准备的顶点课程来说,虽然它没有整合学术的顶点课程那样“阳春白雪”,但它也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它为学生进入职业生涯和融入现实世界做最后的准备。

  (三)科学测评体系的构建

  在教学活动中,如何检验是否达到规定的教学目的。检验教师教学的质量和学生所学的知识,考试不失为一个必要的手段。但如何组织考试,关键在命题,宪法学考试命题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命题既要体现教学要求,又要体现所教的知识,还要体现学生掌握的程度。在以往所采用的试题中,虽然题目的覆盖面很宽,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但总感到死记硬背的成份多一些,与课堂教学的结合并不十分紧密,每次考试结束,师生都觉得题目中总有许多让人不太满意的地方。与教学方式相适应,在命题中应该突出灵活多变的特点,并测试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职业要求法律职业者要精通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操作技能,要有法律智慧、有共同的思维方式和对人类命运的终极关怀的法律品格。仅凭标准题型和标准答案组合而成的考试是不可能考察出学生学习的实际效果。注重对问题的探索过程,而非讨论结果,鼓励学生“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学生可以对背景资料提出自己的认识,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提出自己对法学原理的认识,学生将不再局限于课本上所教授的知识和理论,而具备了大胆质疑的科学精神,这一点正是现代知识社会对人才提出的首要要求。

  法学优秀范文二:

  2018年9月17日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2020年11月3日由教育部新文科建设工作组发布的《新文科建设宣言》两个文件都强调了要打破学科壁垒,实现“文科教育融合发展”的目标方向。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要求,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要突出实践教学和融入现代信息技术。以此为指导,高校法学本科商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在普遍肯定商法学课程实践性特征的同时,陷入实践路径选择的困境,呈现出学术观点多元化的态势。高校法学本科商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仍在讨论之中,也有继续讨论的必要。本文以中国古代教育家孔子乐学教育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内因与外因辩证关系理论,以及理论与实践相辅相成理论为依据,从兴趣培养、课堂教学和实践检验三个方面讨论高校法学本科商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新方法。

  一、研究现状囿于教学技术

  截至2022年12月31日,笔者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到的专门研究高校法学本科商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论文有十余篇,讨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解决商法学课堂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四种:其一,“理论讲授—拓展讨论—实践训练”三位一体的教学方法[1]。有学者提出将课程教学过程设置为三个环节,各个环节对应的时长分别为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一,以此形成教师讲授—师生互动—学生实践三结合的课堂教学结构,将学生实践融入课堂教学活动中,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相辅相成。该方法的优点是逻辑层次清晰,按照先理论后实践的顺序展开;缺点是没有考虑授课内容与授课时间之间的矛盾,没有区分课堂教学实践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区别,模糊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时空边界,难以回应高校法学本科教学考核的关切。其二,划分总论与分论的方法[2]。有学者根据商法学教材结构,提出区分高校法学本科商法学课程的总论和分论,总论部分宜采用传统授课方法,而分论部分则宜采用实践教学法,并通过提高教师实践能力、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庭审观摩等方法提高课堂教学的实践性,在课堂之外则以学生为主体开展专业实践和综合性社会实践。该方法的优点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总论与分论部分区别对待,凸显总论部分的理论特征以及分论部分的实践性特征,改善两部分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让整个课程知识体系在结构上更加紧凑;缺点是将总论与分论割裂开来,否定了总论的实践性特征,难以将总论纳入实践教学的范围,也不利于发挥总论对于分论的指导作用。其三,“改进型课堂讲授法”[3]。有学者提出了在传统课堂讲授法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案例教学法、诊所教学法等现有资源,辅之以分组讨论、角色扮演等教学手段,组织学生参与教学过程,以灵活多样的方式贯彻实践教学。这种方法的优点是重视现有资源,强调学生参与和体验的重要性;缺点是没有界定“实践”的范围、表现形式,以及商法学课程教学的独立性和参与性之间的关系,可能会造成对“实践”的泛化理解。同时,该方法对商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局限性缺乏充分的认识,可能面临“实践”的专业性不足的问题;其四,“理论、实际(或实物)联系法”[4]。有研究者提出通过课程实习、课堂讨论、实物展示、引入热点案例等落实实践教学。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进一步扩大了“实践”的渠道和表现形式,为实践教学的展开拓宽了思路;缺点是过于强调教师端的努力、经验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教师个性化差异的影响。此外,该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难以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也会影响对教学效果的客观评价。

  以上研究探讨了实践教学的多元化表现形式,但没有改变教师的重要地位。教师仍是商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组织者、推动者和教育教学信息的发出者,而学生则依然处于被动实践的地位。这与传统教学方法中学生被动听课没有本质区别。新的教学方法应以实践为契机激发学生学习的内生动力、求知欲和实践精神,形成化被动学习为主动探索、理论学习与实践教学相辅相成的良性互动。

  二、探寻培养兴趣的切入点

  中国高校法学本科课程的传统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普遍性地处于被动听课的状态,缺乏对法律运行过程的实践性体验,被形象地比喻为“填鸭式”教学。学生在课程教学过程中侧重于理解和记忆知识点,处于只见结果不见过程的“知之”者状态,难以达到“知行合一”的认知要求,总体教学效果不甚理想。高校法学本科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以后,课程教学强调学生的主动性,师生之间的课堂互动成为教学考核的重要观察点。然而,师生互动的原动力却来自学校的考核要求和教师的课堂设计,而非学生积极主动地求知与探索的内生动力。换言之,学生学习的原动力依然具有外在性和压力型的特点。此后,高校法学本科课程教学改革进一步向前发展,学习通、雨课堂、腾讯课堂、大学慕课等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媒介的平台教学普及化,产生了强大的视觉冲击效果,改善了受教育者的听课体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主性也有了进一步提升,但教学效果的提升仍需以课程考核作为约束条件,加大考核力度是各平台教学的通行做法。根本上看,新的教学技术手段和考核方式没有改变学生被动适应的特点。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探寻学生主动学习的内生动力,仍是当前高校法学本科商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重要任务。

  科学研究是珍贵的资源。科学研究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探索精神,高校法学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的路径有两个:一个是加入教师的科研队伍,参与科研工作;二是主持或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这些科学研究本身都带有很强的实践性,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收集资料,社会调研,了解相关课题的现实问题指向,通过科学研究增强学生对课程学习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查缺补漏,检验教学效果并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和积极性都得到了充分展现,而教师则可以被动参与并主要承担指导工作。2022年,笔者指导学生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课题,选题时采用了集体讨论法,每个人提出1~5个选题,然后在商法学范围内进行逐个讨论。学生为了能够提高自己论证的质量,认真学习商法学教材、论文和专著,在短时间内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知识。在讨论过程中,观点的碰撞又将既有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高度。最后,在充分讨论和集体协商的基础上,确定选题,提高了选题的质量和论证水平。科研活动提高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和水平。

  “双师型”教师现身说法提高了学生上课的注意力。高校法学本科商法学课堂实践教学的质量对教师具有很大依赖性,推动教师参加法律实务工作可以促使其积累经验、提高能力和提升教学水平。高校应当重视“双师型”教师制度的落实,鼓励教师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人民陪审员、商事仲裁、社区调解等实务工作,积累工作经验,为不断提升实践教学水平创造条件。实践表明,有社会实务经验的教师授课过程中,易于采用案例教学,把实务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有重点地融入课堂教学,教学内容也更容易被学生所接受。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教师可以把一些常见法律问题进行类型化梳理,有针对性地组织学生进行系统化学习,为高校与社区协同育人做好理论准备。在此基础上,高校可以在社区建立实践基地,扩大对外交流合作,汇聚育人合力[5],组织学生常驻社区承担法律问题的咨询工作,帮助社区解决辖区内的纠纷,实现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无缝对接,推动实践教学从模拟仿真向法律实务转变,增强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切身体验。我校法律系先后与金桂丽湾社区、东荣社区、和睦社区等建立了实践基地,实现了实践教学由每学期一次的社会实践转变为常态化参与社区法律实务。学生在参加社区法律实务过程中感受到了知识储备的不足,实现了由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的转变。

  结 语

  法学是一门具有很强实务性的学科,不仅要求法学本科学生在学习书本知识,还要关心关注社会动态、司法判例,以建立和积累感性认识与经验。然而,学生学习过程中却存在过于关注法学理论,而忽视了法学的实践性特征的问题。在司法考试和考研两大目标指引下,这种情况在法学本科三、四年级表现得特别明显,人才培养现状与学科特征之间出现了严重的背离。实践教学固然不能脱离学生发展的现实需要,但也不能脱离学科基本特征,因而需要充分考虑实践教学的形式和方法创新,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做到因材施教,在学科发展和学生发展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高校法学本科商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形式和方法有多种选择,但实践教学的两端却始终是教师与学生。在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中,教师的经验、能力、知识积累一如既往地受到关注、不可或缺,但教学工作的目的却是培养学生,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和教学工作的落脚点。按照内因与外因辩证关系理论,学生在实践教学中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应当以探索性和体验性“实践”教学为契机充分激发学生的内生动力,打破实践教学在教师端存在的时间、空间、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局限性,避免实践教学重蹈“填鸭式”教学的覆辙,促进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以及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全面落地。

* 请认真填写需求信息,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与您取得联系。

最新学术问答

高端学术 品质服务 符合规范 安全放心

点击咨询

首页新版北核目录SCI期刊目录
sci期刊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