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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单位各级职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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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单位各级职称比例是什么?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吉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意见,明确了不同分类的优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

  为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拓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优化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提出如下意见。

职称比例

  一、分类优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一)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

  1.三级甲等:正高级≤14%,副高级≤28%,中级≤48%,初级≥10%;

  2.三级乙等:正高级≤11%,副高级≤24%,中级≤50%,初级≥15%;

  3.二级甲等:正高级≤9%,副高级≤21%,中级≤52%,初级≥18%;

  4.二级乙等:正高级≤7%,副高级≤18%,中级≤55%,初级≥20%;

  5.一级:正高级≤3%,副高级≤15%,中级≤57%,初级≥25%。

  未评级的县级及以上医院由其主管部门商同级人社部门,综合医院床位、科室设置、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医疗技术水平等因素,暂时参照相应级别乙等医院标准核定;已评为二、三级但未定等次的医院,暂时参照同级乙等医院标准核定,待医院具体等次确定后予以调整。未评级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参照一级医院标准核定。

  (二)疾病预防控制单位。

  1.省属单位:正高级≤15%,副高级≤29%,中级≤46%,初级≥10%;

  2.市属单位:正高级≤11%,副高级≤24%,中级≤50%,初级≥15%;

  3.县属单位:正高级≤9%,副高级≤21%,中级≤52%,初级≥18%。

  长春市本级疾病预防控制单位在执行市级标准基础上,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逐步上调1-3个百分点;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疾病预防控制单位在执行县级标准基础上,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逐步上调1-2个百分点。

  (三)其他公共卫生单位〔地方病(职业病、麻风病)防治、卫生监督、爱国卫生、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医疗急救、血站、卫生科学研究等单位〕。

  1.省属单位:正高级≤12%,副高级≤27%,中级≤48%,初级≥13%;

  2.市属单位:正高级≤9%,副高级≤23%,中级≤52%,初级≥16%;

  3.县属单位:正高级≤7%,副高级≤18%,中级≤55%,初级≥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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