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研究》的前身是《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于1957年初创刊,由学报编辑委员会负责编辑、出版、发行。《中南政法学院学报》属学术理论刊物。至1958年出版3期后,因中南政法学院与其他院系合并为湖北大学,《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更名为《政法学习》。《政法学习》一直出版到湖北大学时期,后因湖北大学被撤销,《政法学习》遂停刊。 中南政法学院恢复建校之初,为了及时反映学院以法学为主的教学科研成果,培养学术人才,即着手抓了学术刊物的建设。1984年12月20日,院临时党委向司法部党组呈报《关于恢复出版《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的报告。经司法部报文化部批准,同意《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正式公开出版,刊期为季刊。经过紧张的筹备,1986年3月,《中南政法学院学报》出版复刊号。其办刊宗旨为:完整、准确地阐述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探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探究中国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当前改革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服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交流研究成果,活跃学术思想,发现和培养法学研究人才。复刊后的《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为季刊,96页,每季末月30日出版,设置的主要栏目有:法制与改革论坛、法学专论、法制系统科学研究、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与讨论、调查报告、教改研究、学生论文选、自学辅导、国外法学之窗等,先后由湖北省农科院经作所、棉花所印刷厂和湖北省新生印刷厂、中南民族学院印刷厂印刷。 根据中南政法学院申请,《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于1987年6月15日取得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中国国家中心分配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1000-5234。1989年至1991年,中南政法学院曾三次向司法部报告,请求更改《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的刊名、刊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获批准;1992年11月18日,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中南政法学院再次向司法部报告,请求将《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的刊名更改为《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将学报的刊期更改为双月刊,经司法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国家新闻出版署于1993年11月17日同意将《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更名为《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自1994年第2期起,《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正式以新刊名(并改季刊为双月刊)出版发行,逢单月15日出版,新编国内统一刊号为CN42-1370/D。由中南政法学院印刷厂印刷,主要设置以下栏目:市场经济与法专论、法学论坛、热点问题、法学争鸣、中青年法学家、外国法制借鉴、司法实践。1998年1月,《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改由中科院武汉分院科技印刷厂印刷。1999年1月,《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版面由96页增至128页。1999年7月,《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国内刊号改为CN42-5055/D。2000年5月,中南财经大学与中南政法学院合并组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1年1月,《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更名为《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版)》,版面由128页增至144页。2002年5月,《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版)》国内刊号改为CN42-1370/D。2002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新出报刊[2002]653号文件的要求,《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正式更名为《法商研究》,其主办单位由中南政法学院变更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内刊号改为CN42-1664/D。2003年1月,《法商研究》取得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中国国家中心分配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1672-0393。
1984年底,在中南政法学院科研处下设《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只有1人具体负责筹备学报复刊及复刊初期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及杂务。1986年秋季增至3人。经司法部同意,1989年3月,《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从科研处独立出来,正式成为系、处、所一级学术机构。1988年《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增至4人,1990年增至5人,1992年增至6人,1999年增至7人,因退休和工作调动等原因,1999年4~5月减为4人,1999秋增至5人。2017年,学校机构改革,《法商研究》编辑部撤销正处级建制,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一道并入社会科学研究院管理。
1986年3月《中南政法学院学报》复刊,由中南政法学院副院长罗玉珍教授兼任学报主编(1986.3-1987.6);1987年7月11日中南政法学院发文指定科研处长唐永禅教授兼任学报主编(1987.7-1988.12),萧伯符任专职副主编(1987.7-1989.3)。1989年3月正式成立中南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任命了主编、副主编,中南政法学院副院长丁焕春同志兼任学报主编(1989.3-1992.12),萧伯符同志(1989.3-1993.9)、刘普生同志(1989.3-1993.10)为副主编;1993年10月又任命了编辑部主任、副主任和副主编。1993年后,先后由副院长覃有土同志(1993.1-1993.12)、吴汉东同志(1994.1-1997.12)兼任主编,方世荣同志为编辑部主任、副主编(1993.10-1995.12),刘普生同志为编辑部副主任(1993.10-2002.5)、副主编(1993.10-1997.12)。1995年12月,又任命谢振国同志为编辑部副主任(1995.12-1999.4)。1998年,中南政法学院又任命了学报主编、副主编,方世荣同志任主编(1998.1-2000.9),童之伟同志(1998.1-2000.9)、刘普生同志(1998.1-2000.9)任副主编。2000年11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任命童之伟同志为主编(2000.11-2002.3)、刘普生同志为副主编(2000.11-2002.3)。2002年5月,学校任命副校长覃有土同志兼任主编、刘普生同志任常务副主编、编辑部主任;2004年5月,学校任命李希慧同志任常务副主编;2012年5月,学校任命副书记齐文远同志兼任主编,2013年1月,学校任命温世扬同志任常务副主编;2018年12月,学校任命副校长姚莉同志兼任主编。
《法商研究》编辑部现有在编人员7人,兼职2人。其中教授3人,编审3人,副编审2人,编务1人。编制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和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以来,《法商研究》一直是其来源期刊。最近几年,《法商研究》先后被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RCCSE)和中国法学会信息部评定为中国权威学术期刊和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其中,《法商研究》在CSSCI来源期刊(2017-2018)法学中排名第4,在中文核心期刊(2015-2017)法学类中排名第5,在RCCSE(2015—2016)法学类期刊中排名第2(A+)。由于较高的办刊质量,近几年来《法商研究》多次获得国家和省部级荣誉奖励。主要包括:2006年荣获湖北省“优秀社科学报”称号;2006年和2008年连续两次荣获“湖北省优秀期刊奖”称号;2010年荣获湖北省“人文社科优秀精品期刊”称号且排名第1;2012年我刊“热点问题”栏目荣获“第八届湖北期刊特色栏目奖”2013年获“第二届湖北出版政府奖”和“湖北十大名刊”;2014年在连续4次被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评为“全国高校百强社科期刊”的基础上,被评为“全国高校精品社科期刊”;2015年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授予的“全国百强报刊”殊荣,并再次入选“湖北十大名刊”(排名第二)。
法商研究荣誉中国百强报刊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
RCCSE中国权威学术期刊(A+)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中国高校精品社科期刊
法商研究栏目制与改革论坛、法学专论、法制系统科学研究、司法实践、案例分析与讨论、调查报告、教改研究、学生论文选、自学辅导、国外法学之窗
一、中文引证体例
(一)一般规定
1.注释为WORD自动生成脚注,每页重新编号。文中标注于标点符号外。
2.图书中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出版社及出版年份、页码。
3.连续出版物的信息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年份、卷(期)次。
4.出版社出版的文集或“以书代刊”连续出版物(如CSSCI来源集刊)所载单篇文章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章篇名、主编者、出版物名称、出版社及出版年份、页码。
5.引文作者为外国人者,信息顺序为:国籍,外加方括号;作者、文献名称、译者、出版社及出版年份,页码。
6.学位论文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所属单位、年份、页码。
7.图书页码后用“第N页”或“第N~N页”字样;引用论文一律不注页码;报纸一律不注版号。
8.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皆用书名号。
9.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者,注释前加“转引自”。
10.除文集或以书代刊出版物外,期刊、报纸等所引文献一律不要“载”“载于”字样。
11.引用古籍的,参照有关专业部门发布之规范。
12.网上资料非属正式出版物,学术可信度较低,原则上禁止引用。个别例外。
13.引用港澳台地区出版或发行的文献,可在出版或发行机构前加注地区名。
14. 人大决定一律附“(X年X月X日第X届XX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通过)”字样;正文中,法律文件第一次出现一律用全称,出现两次以上的在第一次使用后用简称(以下简称《XXXX法》);
15. 引用司法判例,以判决书原文或北大法宝为准。例如:(1)一般中级、基层法院,XX省XX市XX区XX法院XXXX(2010)XXXXXX号XX判决书。(2)直辖市、较大市的法院,XX市XX区XX法院XXXX(2010)XXXXXX号XX判决书。
16. 除个别需要说明特定概念的情形外,正文中一般不出现外文。
17.标点符号的使用规则严格遵照《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注意:(1)引号与引号之间相邻连结的,中间不加顿号(、);(2)书名号与书名号之间相邻连结的,中间不加顿号(、);(3)标示时间、地域的起止,用一字线(―)(4)标识页码等数值范围(由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构成)的起止,用浪纹线(~)。 (5)此标点符号用法不适用于外文。
(二)范例
1.著作:(1)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2.论文:(2)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3.文集或以书代刊出版物:(3)[德]莱纳·沃尔夫:《风险法的风险》,陈霄译,载刘刚编:《风险规制:德国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96~97页; 张明楷:《论教唆犯的性质》,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6~90页。
4.译作:(4)[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5.学位论文:(5)陈柏峰:《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两湖平原,1980-2008》,博士学位论文,华中科技大学,2008年,第101页。
6.报纸类:(6)姜明安:《多些民主形式少些形式民主》,《法制日报》2007年7月8日。
7.港台类:(7)胡鸿烈、钟期荣:《香港的婚姻与继承法》,香港南天书业公司1957年版,第115页。
8.网络资料:(8)杨雪冬:《当代中国地方政府激励机制简论》,http://www.chinainnovations.org/03/07/2006, 2016-03-20。
9.法条类:(9)《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0.判例类:(11)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12)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84号行政判决书。
11.常见标点符号用法:(13)新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14)李教授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15)2011年 2月3日―10 日,北京―上海特别旅客快车;(16)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0~371页。
二、英文引证体例
1. 论文:作者、论文题目,卷册号、期刊名称、页码、年份[例如:Richard A. Posner, The Decline of Law as an Autonomous Discipline: 1962-1987, 100 Harvard Law Review, 761 (1987).] 注意:论文所在的期刊名不要用简写。
2. 专著或教科书: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年份、页码(例如:Robert J. Sampson, John H. Laub, Crime in the Making,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19.)
3. 文集:作者、论文题目、编者或者编辑机构、文集名称、出版社、出版年份、页码(例如:Michael Foucault, What is an Author, in Donald F. Bouchard ed., Language, Counter-Memory, Practice: Selected Essays and Interviews,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7, pp. 113-118.)
4. 法典与判例:请遵循各英语国家或国际组织通常的引证体例。
三、德文引证体例
1. 教科书:作者、书名、版次、出版年份、章名、边码或页码(例如: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llgemeiner Teil, 5. Aufl., 1996, § 6, Rdn. 371/S. 651ff.)
2. 专著:作者、书名、版次、出版年份、页码(例如:Roxin, Täterschaft und Tatherrschaft, 7. Aufl., 2000, S. 431.)
3. 评注:作者、评注名称、版次、出版年份、条名、边码(例如:Crame/Heine, in: Schönke/Schröder, 27. Aufl., 2006, § 13, Rdn. 601ff.)
4. 论文:作者、论文题目、刊物名称、卷册号、出版年份、首页码、所引页码(例如:Schaffstein, Soziale Adäquanz und Tatbestandslehre, ZStW 72 (1960), 369, 369.)
5. 祝贺文集:作者、论文题目、文集名称、出版年份、页码(例如:Roxin, Der Anfang des beendeten Versuchs, FS-Maurach, 1972, S. 213.)
6. 一般文集:作者、论文题目、编者、文集名称,出版年份、页码(例如:Hass, Kritik der Tatherrschaftslehre, in: Kaufmann/Renzikowski (Hrsg.), Zurechnung als Operationalisierung von Verantwortung, 2004, S. 197.)
7. 判例:判例集名称或者发布判例机构名称、卷册号、首页码、所引页码[例如:BGHSt 17, 359 (360); BGH NJW 1991, 1543 (1544).]
四、日文引证体例
1.论文:作者、论文题目、期刊名称、卷册号、年份、页码[例如:阿部泰隆「予防接種禍をめぐる国の補償責任」判例タイムズ604号(1986年)7頁。]
论文所在的期刊名称不要用简写。
非引用原文者,注释末尾加“参照”。
2.专著: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年份、页码[例如:西埜章『国家賠償法コンメンタール』(勁草書房、2014年)99頁。]
非引用原文者,注释末尾加“参照”。
3.文集:作者、论文题目、编者、文集名称、出版社、出版年份、页码[例如:稲葉馨「公権力の行使にかかわる賠償責任」雄川一郎ほか編『現代行政法大系6(国家補償)』(有斐閣、1983年)28頁。]
非引用原文者,注释末尾加“参照”。
4.判例:判决、判例集名称、卷册号、页码[例如:最判昭和56.11.13『判例時報』1028号45頁。]
判例所在的判例集名称不要用简写。
非引用原文者,注释末尾加“参照”。
五、其他外文引证体例
请遵循该种外文通常的引证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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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作者文责自负,凡因侵权引起的任何争议,本刊一律不负连带责任。作者应严格遵照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所投文章符合学术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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