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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shita
论文字数多少符合编辑部要求呢?投过的小伙伴们,你们的论文多少字呀
《中外法学》是北京大学主办、教育部主管的法学学术期刊,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外法学》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原名《国外法学》,于1978年创刊,1989年正式更名为《中外法学》。在各类评价体系中,《中外法学》的影响因子排名长期位居全国法学期刊前列,是中国法学界最具影响、最具权威的学术期刊之一。
《中外法学》是双月刊,逢单月出版。作为一本有深厚学术积淀的法学期刊,致力于为中国法律人提供探讨法律真谛、展开学术争鸣的学术阵地,努力打造中外法律共同体平等而充分地切磋法律艺术、交流学术成果的对话平台。
中外法学栏目“特稿”“专论”“视野”“学科反思”“代表作”“青年”等
本刊优先考虑篇幅适中的稿件,鼓励确立学术命题、实现学术创新、达到学术标准、符合学术规范的投稿,原则上谢绝联合署名。本刊提倡来稿立足于中国问题,也欢迎比较法佳作,但不欢迎单纯推介域外某个法律、制度或者实践以对读者进行另类普法教育的来稿。本刊诚挚欢迎国(境)外同行惠赐原创佳作,但不刊发对国外(境外)学术刊物已经发表的学术论文的译稿。
一、中文引证体例
(一)一般规定
1. 注释为脚注,每篇稿件编号连排。文中及页下脚注均用阿拉伯数字,文中标注于标点符号外。
2. 注文中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3. 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年份、卷次、页码。
4. 引文作者为外国人者,注释顺序为:国籍,外加括号;作者、文献名称、译者、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5. 页码径用“第N 页”或“第N-N 页”字样。
6. 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7. 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者,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则直接“同上注,第N页”即可;若两次引用之间有间隔,则注释顺序为:作者姓名、见前注[N]、页码。作者如为多人,第二次引用只需注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8. 正文中引文超过150 字者,应缩排并变换字体排版。
9. 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直接引用非原始出处者,注释前加“转引自”。
10. 引文出自杂志的,不用“载”、“载于”字样。
11. 引用古籍的,参照专业部门发布之规范;引用外文的,遵循该语种的通常注释习惯。
12. 原则上引用未公开出版物及网上资料。若引用网上资料,须标注“最后访问日期”。
13. 引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出版或发行的文献,可在出版或发行机构前加注地区名。
(二)范例
1. 著作:(1)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再次引用,如中间无间隔:同上注,第65页。
中间有间隔:朱苏力,见前注[1],第78-80页。
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2. 论文:(2)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第155页。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第150-163页。
3. 文集:(3)白建军:“犯罪定义学的理论方法与实证刑法学”,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8页。
4. 译作:(4)(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5. 报纸类:(5)姜明安:“多些民主形式,少些形式民主”,载《法制日报》2007年7月8日,第14版。
6. 港台类:(6)王泽鉴:《侵权责任法》,台湾三民书局2009年版,第105页。
二、英文引证体例
1. 论文:作者、论文题目、期刊名称、年份、卷册号、页码。(例如:Richard A. Posner, "The Decline of Law as an Autonomous Discipline: 1962-‐1987", Harvard Law Review, Vol.100, No.4, 1987, pp.761‐780)注意:文章名须加引号,所载期刊须斜体。论文所载期刊名不要简写。
2. 专著或教科书: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年份、页码。(例如:Albert H.Y. Chen(ed.), Constitutionalism in Asia in the early twenty-‐first centu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4, p.39.)
3. 文集:作者、论文题目、编者或者编辑机构、文集名称、出版社、出版年份、页码。(例如:Michel
Foucault, "What is an Author", in Donald F. Bouchard (ed.), Language, Counter-‐Memory, Practice: Selected Essays and Interviews,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7, pp.113-‐118.)
4. 法典与判例请参考该法域文献注释习惯。
5. 重复引用可以省略部分信息。(例如:见前注,Malcolm M. Feeley, supra note 4; 同前注,ibid., at 312.“supra”、“ibid”若位于句首,则首字母大写;否则,小写。supra、ibid、see 等均无需斜体。)
三、德文引证体例
1. 教科书:作者、书名、版次、出版年份、章名、边码或页码(例如: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AllgemeinerTeil, 5. Aufl., 1996, §6, Rdn. 371/S. 651ff.)
2. 专著:作者、书名、版次、出版年份、页码(例如:Roxin, Täterschaft und Tatherrschaft, 7. Aufl., 2000, S. 431.)
3. 评注:作者、评注名称、版次、出版年份、条名、边码(例如:Crame/Heine, in: Schönke/Schröder, 27. Aufl., 2006, §13, Rdn. 601ff.)
4. 论文:作者、论文题目、刊物名称、卷册号、出版年份、首页码、所引页码(例如:Schaffstein, Soziale Adäquanz und Tatbestandslehre, ZStW 72 (1960), 369.)
5. 祝贺文集:作者、论文题目、文集名称、出版年份、页码(例如:Roxin, Der Anfang des beendeten Versuchs, FS-‐Maurach, 1972, S. 213.)
6. 一般文集:作者、论文题目、编者、文集名称,出版年份、页码(例如:Hass, Kritik der Tatherrschaftslehre, in: Kaufmann/Renzikowski (Hrsg.), Zurechnung als Operationalisierung von Verantwortung, 2004, S. 197.)
7. 判例:判例集名称或者发布判例机构名称、卷册号、首页码、所引页码(例如:BGHSt 17, 359 (360); BGH NJW 1991, 1543 (1544).)
8. 见前注:Kindhäuser (Fn. 19), §19, Rdn. 2.或者Kaser/Hackl, a.a.O., S. 35.
四、其他外文引证体例
遵循该语种的通常注释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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