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英国“宪政王权”论稿》 一书以“宪政王权”为研究主题,对中世纪后期英国政治史进行了宏阔总结。《论稿》特色鲜明,在唯物史观的指导和中国经验的启发下,精心考辨了西方学界已有成果,在“文本中的政治”以及“制度中的政治”中研究和揭示了“实际发生的政治”,得出了接近历史实际的判断,并总结出了政治史研究中的“利益原则”和“实力对比原则”。《论稿》虽然在内容、翻译和字句中存在瑕疵,但总体上不惟总结了已有的政治史成果,更为后续研究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开拓了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理路。
关键词:宪政;王权;孟广林;君权;新理路

《文明与宣传》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
政治史是历史研究最传统的范畴,20世纪新史学的兴起对政治史研究构成了极大挑战,中国学界的政治史研究在近30年也面临了同样的挑战。1挑战之下,学界提出了政治文化、公众史学和中西比较等新理路。近年来政治史研究在全球逐渐走向复兴,2中国的世界史学界也涌现了部分扎实的政治史著作。以英国王权研究为例,孟广林教授2002年出版的《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至今仍是中古英国政治史研究的佳作;3他的另一著作,2017年出版的《英国“宪政王权”论稿:从<大宪章>到“玫瑰战争”》(下简称《论稿》)则接续前作,4以宪政王权为切入点,在对西方学界批判继受的基础上,展现了中世纪晚期英国政治史的宏阔局面,开拓了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理路。
一、学术史的继受与反思:从牛津学派到麦克法兰学派
《论稿》颇具特色,采用主题讨论的写作体例,共分7章。第一章“导论:西方学术史的梳理与反思”对西方学术史进行了细致梳理。第二章为“《大宪章》与英国王权的演进”,关注《大宪章》的历史境遇与宪政王权的形成。第三章为“贵族与‘宪政王权’”,认为贵族与王权之间的政治联系因议会的出现发生了变化,但贵族仍是王权统治的基础,双方既合作又对抗。第四章为“议会与‘宪政王权’的运作”,讲述议会逐渐成为一种以君主为轴心并与贵族、地方等级协商为政的政治平台,主流是服務王权。第五章为“政治风暴中的王权”,分析了“1381年起义”、“1327年革命”、“1399年革命”以及“玫瑰战争”,注意到宪政王权的难以为继以及新君主制的时代需要。第六章为“‘政治文本’中的王权”,指出多种文本中有的包含“有限王权”的政治主张,有的则在某种程度上折射了“王大于法”的国王专制的现实。
在第一章中,《论稿》首先梳理了辉格解释模式的产生和意义。17世纪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阐述法治理想时,推导出以“自由权利”和“议会主权”为核心的古代宪政。19世纪下半叶辉格解释模式形成,即从日耳曼自由传统出发,将《大宪章》视为宪政文本,将议会视为其制度结晶,并构建了“宪政革命”的神话。1
正如《论稿》所云:“中世纪后期的政治史演绎为‘日耳曼传统’主导下贵族抗争专制王权的历史,‘法律’与议会支配王权的历史,臣民‘自由权利’不断拓展的历史。”2
《论稿》继而回顾了20世纪牛津学派及其辉格解释模式在理论和史实两方面受到的持续不断的挑战。50年代麦克法兰(K. B. McFarlane)关注创造制度并在其中活动的人,3并极为深刻地指出:“大部分中世纪晚期宪政史的根源矛盾在于其假设国王和贵族的利益是对立的,而且这种对立是无法避免的。这种假设在我看来是错误的。”4麦克法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变态封建主义”的概念,强调所谓的“变态封建主义”是以支付货币的契约来维系的、以亲缘关系为核心的庇护制。之后的学者大都继承了麦克法兰的研究理路,对宪政王权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分析。如麦克法兰的再传弟子威廉·阿莫诺(W. M. Ormrod)指出某一国王失败的个案并不意味着王权受到贬抑。5另一位开创新宪政史(new constitutional history)的再传弟子克莉丝汀·卡朋特(Christine Carpenter)也指出,一个软弱的国王比一个强大的国王更为危险,一个能够被统治阶级成员控制的国王也有更多的危险。6总体上,麦克法兰学派取代了牛津学派,变态封建主义模式代替了辉格解释模式。同时研究对象也从制度转向贵族,从行为转向动机。
此外,孟教授还与诸多英美专家进行了深入对谈,相关文章收录在该书的附录三中。对谈遵循着大体相同的问题意识,即中世纪英国政治史的研究进路,答案则是斯塔布斯理论及其之后研究的修正。其中被反复讨论的几个主题是斯塔布斯、日耳曼自由传统、封建契约、王在法下、议会王权、农民起义以及史学方法。虽然英美学界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总体上形成了共识:第一,斯塔布斯被不同程度地批判,日耳曼自由传统被不同程度地质疑;其次,封建契约被视作某种社会理念性的存在,“王在法下”是一种思想传统和一定的历史事实,“兰开斯特宪政主义”总体上遭到质疑;第三,议会王权以国王为主导;第四,农民起义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第五,唯物史观指导下的政治史以及比较史学都有持续研究的空间。
不过也应看到《论稿》更侧重对麦克法兰学派理论的吸收,对方兴未艾的新宪政史的吸收相对较少。新宪政史派兴盛于90年代,以克莉丝汀·卡朋特和爱德华·鲍威尔(Edward Powell)为代表,吸收并反思了麦克法兰学派的理论,关注法律和法律观念。1新宪政史强调中古后期的财产不可侵犯和法律应当保护所有权的权利观念,认为财产法塑造了土地保有者的政治态度。保护财产权的国王和贵族被认为是“宪政的”,后者行使权力也被认为是符合“公共福利”的。不过卡朋特的学生约翰·沃茨(John Watts)更注重国王和大贵族在中央政治中的“合议”(collegiate)模式。2阿诺莫和肯普谢尔(M. S. Kempshall)等学者受新宪政主义影响,关注以“公共利益”为代表的公共修辞对中世纪晚期政治的关键塑造。3《论稿》当然关注政治和法律制度,但较少关注法律制度对财产的保护,以及与此相关的以“财产权”为核心的宪制发展。总体上,《论稿》基于宏阔的视野、鲜明的问题意识和长久的学术积累,尝试“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理论指南,在批判借鉴西方史学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地利用历史文献资料,对中世纪后期英国‘宪政王权’的缘起、运作和本质属性,从政治制度构建、政治群体活动、政治权威的运作与限度、政治思想的折射等诸层面进行多角度、整合式的考量”。
二、政治史书写的三重视域:从文本、制度到实际政治
《论稿》二到六章具体展现了宪政王权的发展与内涵,总体上是在“文本中的政治”、“制度中的政治”和“实际发生的政治”三个视域下展开分析的。
(一)文本中的政治
文本中的政治首先在于对文本内容的理解和阐释。《论稿》选取了思想家布莱克顿、福特斯鸠、奥卡姆和威克里夫的政治文本以及无名氏所作的《刘易斯之战颂》。政治思想因其模糊性,素难考察其间的继受与发展,《论稿》一书在此方面颇有突破。这些“文本”一般借助三个传统——基督教神法、日耳曼习惯和封建契约,并往往试图整合三个传统,用来阐述一种法治或王在法下的理念。但文本中的具体内容并非完全相同,《论稿》结合历史语境,阐发了文本的幽微深意,如布莱克顿和《刘易斯之战颂》强调法律权威对王权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论稿》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进一步指出文本中的法治不仅可能不是实然的,而是应然的,5更有可能有其特有意蕴的隐秘书写和反向书写,认定“这样的政治信条强调得越多,反倒是证明了‘王在法上’的专制现象越严重”。
(二)制度中的政治
《论稿》认为政治制度一定程度上是政治文本或政治文化的具象化与规制化,并分析了《大宪章》和《牛津条例》中的体系化的贵族理想设计。7当然中世纪后期最为重要的制度创新是议会制度,而议会权限是逐渐形成的。1295年模范议会召开,1322年的《约克制定法》正式确认了议会的立法权力。此原则之后被屡次重申,如1327年议会宣布:“除非征得国王与高级教士、伯爵与男爵及王国其他民众的同意,不得进行法律的变更;如有变更,必须在议会中进行。”8议会的公共提案(public bill)也成为议会法律的重要来源,议会同国王一起分享立法权。此外议会还通过《1341年法令》参与官员任命与审判,试图控制行政权。1352年《叛逆法》则是议会扩张审判权的另一次成果。议会最终成为以君主为轴心并与贵族、地方等级协商为政的政治平台,深刻改变了王权的运作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辉格史学的贡献就在于对议会制度的要求、規定与程序的演绎与判定。但从制度的机理、组织与运作程序解读出来的“制度中的政治”并不能等同于现实中的政治。1
(三)实际发生的政治
现实政治既可以由文本表达,通过制度来彰显,也可以脱离文本和制度呈现为国王与主要政治势力之间在权益上的缔结、纷争、合作与对抗。贵族群体是中古社会最重要的政治群体,依据不同的测算标准,贵族群体(baron, aristocracy, noble, baronage)在12、13世纪之间约有200到300个家族,议会则是中古后期政治运作最为关键的场所。《论稿》认为议会在限制君主个人专横、规范王权运作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议会借助征税权,坚持和发展了“先改正后给予”的原则。议会在间接税方面力图掌握决定权,但在直接税方面支持国王。不过战争时期国王往往能获得议会的批准,支持王权仍是主导趋向。议会的立法权、司法管辖权和干预行政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议会王权本质是国王与贵族、地方等级对王国统治权的分享与博弈。值得注意的是,《论稿》吸收了麦克法兰学派的成果,对早期议会的成员做了细致梳理。
总体上,《论稿》在文本、制度和实际政治三方面的论述上都有较大的突破。以1215年《大宪章》为例。在文本和制度方面,《论稿》详细分析了《大宪章》的文化内涵和制度设计,发掘了《大宪章》中的代表原则和同意原则,这在以往有关《大宪章》的研究中尚未有足够深入的讨论。2在实际政治方面,《论稿》通过《财政署卷档》梳理了继承金的数量,指出不同于《大宪章》第2章规定的100镑,13世纪20年代《财政署卷档》的征收数目包括200、300、500、10000镑,远高于定额。
三、唯物史观指导下的理论言说
如上所见,《论稿》综合文本、制度和现实三重视域,描绘了中世纪后期政治史宏阔壮丽而又纤细可见的图景。《论稿》更在唯物史观指导下,整合众多学说,对许多重大学理问题做出了令人信服的判断。更值得注意的是,作者以中国经验指导了本书的写作。中国经验至少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中国的历史经验,其次是中国的当代经验,再次是学者的个体经验。4中国史学源远流长,近代以来融汇西学,颇有创见,对学者多有启发。如反对辉格解释的剑桥学派的约翰·波考克在研究近代历史学形成时,也受到了顾颉刚“古史辨”理论的启发。5《论稿》除了融汇上述历史经验、当代经验和个体经验外,还吸取了中国的治史经验。
(一)封建性与公共性:唯物史观视域下的宪政王权性质
封建制如何产生公共权威?这种公共性的性质又是如何?议会显然是宪政王权研究的关键切入点。在议会研究方面,麦克法兰结合群体分析法和庇护制,论证了下议院的相对独立性。该观点为约翰·罗斯科尔和约翰·爱德华兹的议会研究所承继。但变态封建主义(参见下文论述)也有缺点,即一方面过于关注物质利益,不宜贸然进行概括;另一方面又偏向碎片化,并不足以解释公共性的产生。6到20世纪80年代末,新兴的新宪政史家方才意识到回归思想和原则的必要性。7《论稿》则不同于新宪政史对议会传统的泛论,8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强调了早期王廷各类会议不具有代表性,认为真正重要的是议会的兴起、改造与扩张。并以地方代表为标准,认可了学者们一向所强调的1295年英国的“模范国会”是英国议会形成的标志性事件。总体上,《论稿》更注重吸收梅特兰开创的制度史研究,1梳理了议会的发展及其与王权的关系。
《论稿》认为这一时期“随着‘君权’(crown)理想的滋生和议会君主制的建构尤其是地方等级代表的议政参与,国王的公共权威形象更加凸显,其封建私家宗主的身份进一步淡化”。2这就是梅特兰所称的“反封建”(anti-feudal)的公共性。3但《论稿》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更强调议会王权本质是封建性的。议会不是国家“主权”机构,而是国王召集的,由教俗贵族和地方等级参与的封建性的议事机构。英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决定国王和贵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论稿》梳理了“宪政王权”复杂曲折的历程,并指出“‘宪政王权’仍旧是代表封建主阶级的权益,议会形成后,国王的独裁统治并未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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