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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审批恢复权利需要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分类:发明专利 时间:2023-08-19 热度:161

  申请专利被视为撤回或者由于某些原因丧失了取得专利或者导致某种权利的终止,这些情况都是专利申请人所不愿意看到的,这个时候需要专利权人遇到这类不可抗拒的是由或者原因造成权利丧事提供补救的机会,从而有了特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程序,那么专利局审批恢复权利需要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呢?

专利恢复权利

  ①恢复权利请求书和恢复权利请求费以及其它应当补办的手续和应当补缴的费用是否在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后两个半月内完成的;

  ②提出的正当理由是否成立,一般来说,只有申请人没有过失或者过失可以原谅的事由才被认为是正当事由。

  专利局不同意恢复的,将作出不同意恢复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同意恢复的通知后15天内,向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提出行政复议。

  【电力】方向授权未交费实用新型专利:

  2017211456*** 一种稳定性好的电力配电箱

  2017210890*** 一种可快速安装的断路器

  2017211407*** 一种便于防水的开关柜

  2017209085*** 一种便于安装的变压器

  2017209084*** 一种防电弧电力配电开关

  2017213690*** 一种具有减震功能的变压器

  2017213690*** 一种新型电力线缆支架

  2017213681*** 一种具有防护功能的电力互感器

  推荐阅读:实用新型专利权如何实施转让

  专利权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可以采取正当途径合法转让,只要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协议,通过合同的保障形式转让专利权,转让之后的专利,其原来的专利权人就失去了专利权,所以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原来的专利权人不能在实施其原有的专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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