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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制度

分类:综合论文 时间: 热度:40

  在未来的民诉法修改中可增加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职能的规定,明确民事督促起诉制度法律效力。

  一、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督促起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督促起诉的必要性

  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部分人利用手中的权力钻国家法律、政策的空子,侵占国家财产或损害国家利益谋取个人私利,由于制度不完善等方面原因,往往没有具体的人或机构来行使相关的法律权利,维护国家的利益。国有资产流失是对全民共同财富的掠夺,是一种极不公平的财富分配方式,会造成最本质的社会不公。如检察机关立足立法监督职能,以督促起诉的形式督促国有资产管理者和经营者提起民事诉讼,则既为保护国有资产开辟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途径,也丰富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内涵。

  (二)检察机关开展民事督促起诉的可行性

  第一,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符合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权性质、职能的规定。首先,检察机关具有代表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身份,督促起诉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共利益,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其次,民事督促起诉权不会影响法院的审判活动,更不会破坏诉讼结构的平衡,另外,检察机关在发出督促起诉书后并不参与具体的诉讼,因而不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造成影响。

  第二,从具体操作上看,在民事督促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不代表有关部门或单位去提起民事诉讼,但又通过比较简便而有相当力度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去提起民事诉讼,这样,不仅从实质上解决了问题,而且也十分容易操作。

  二、当前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督促起诉这项工作依然处于探索阶段,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法律依据尚不充分。民事督促起诉作为近年来一项保护国有资产的创新性、探索性的工作,虽然有一定的法理依据,但是法律却没有专门关于督促起诉具体程序的规定,检察机关督促起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毕竟是客观事实。

  (二)缺乏获取案源的途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的督促起诉案件主要集中在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督促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机关。由于国有资产种类繁多,涉及的管理部门也比较多,检察机关对众多领域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可能流失的环节和渠道等的了解不够全面和准确,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在客观上表现为发现案件线索难。从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线索来源看,绝大多数的案件线索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只有很少线索来源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其作用的发挥还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工作机制尚不健全。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督促起诉工作在程序上还不够规范,检察机关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民事督促起诉工作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协调、线索移送、信息交流、调查协作等工作机制,难以形成合力。民事检察部门与反贪、渎检、控告等业务部门之间在线索移送、信息交流等方面,缺乏明文规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不高。

  (四)相关部门配合不够,工作开展难度大。由于立法上的不明确,检察机关要做好督促起诉工作,法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显得尤为重要。有些法院对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采取排斥态度,拒绝在裁判文书中表明检察机关督促起诉。而在有些地方,这项工作的开展依赖于个人关系,检法两家的领导关系比较融洽的,工作就开展得比较好,一旦人员变动就容易产生变化,对工作的稳定开展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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